每经记者 赵阳戈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因斥巨资大举举牌成都路桥(002628,SZ)而一举成名的举牌人李勤,再度以狂抛15份议案的姿态回归市场视野。从议案名称看,李勤不但提请罢免包括目前成都路桥董事长在内的共计11位董监高,同时还有议案提请上市公司向前董事长郑渝力请求赔偿公司损失。不过,成都路桥最终以“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为由,将这一干议案拒之门外。
提请罢免11位董监高
成都路桥2017年1月16日晚间发布的一份《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显示,此前因斥巨资大举举牌成都路桥而一举成名的举牌人李勤再度亮相,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向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当中提议将15份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15份议案内容劲爆,其中有提请罢免一众董监高共计11人,包括董事长周维刚、董事王继伟、董事邱小玲、董事郭皓、董事冯梅、董事罗琰、独立董事高跃先、独立董事游宏、独立董事王良成、监事曹贤平和监事周文飞。
董事会:李勤不具备资格
这一次,李勤又碰了壁。
据2017年1月16日晚间的公告内容显示,董事会审核上述议案后认为,基于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事实,四川监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于2016年3月7日下发《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四川监管局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对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勤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李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李勤在买入公司股票过程中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公司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根据该条规定,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勤不具备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另外,成都路桥公告中还强调,公司已经分别于2016年3月10日和2017年1月4日就有关《公司章程》第37条规定的原因和合法性,以及李勤所持股票不享有表决权的法律依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过书面回复,并聘请律师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据此,董事会认为李勤本次所提出的临时议案不满足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前提条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李勤律师:对此前提案不予提交就颇有疑惑
李勤如此大动作,其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般股东提临时议案,都是以书面形式提,在2017年1月14日这些议案就发到了成都路桥董事会的邮箱,而在当天下午,其也直接去了公司现场,递交了纸质的文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议案后2日内公司便需要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李勤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李勤一直以来都积极行使自己股东的权利,但效果不大,再加上最近成都路桥又发生了不少事情,最终促使李勤连抛十多份议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去年李勤也曾有议案遭拒的经历。当记者问到去年那次议案不被提交的情况时,李勤代理律师向记者表述了自己的3点疑惑。
该人士称,首先在算法上,当时提交议案的时间是2016年3月1日,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3月11日,当时李勤认为提交临时提案的最后期限为3月1日,但成都路桥认定为2月29日。“当时的算法实际上是参考了成都路桥自己的算法。”李勤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该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是2月25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照此来计李勤的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就为3月1日,“结果不予认可,(他们)搬出来另一种计算方法,如果按照另一种计算方法,那通知时间就应该是2月24日。”李勤代理律师表示。
其次是成都路桥公告曾提到,“提案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李勤代理律师称,这个规定应该是说一种状态,也不应该是限制股东提名的规范性东西。
疑惑的最后一点是,遭拒理由说“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他告诉记者,李勤作为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既然提案已经交上去了,自然也就对候选人做了资质的确认,其觉得成都路桥当时公告中的反驳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