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孙士峰因故意伤害致附带民事原告人二级轻伤赔偿一案,邓州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令被告人孙士峰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423.91元,南阳中院于2016年1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邓州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邓州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士峰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孙士峰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1381执4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孙士峰
性别:男
年龄:29
立案时间:2017.03.16
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8430
执行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邓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邓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423.9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邓州市九龙乡九龙村堤底94号
举报电话:037762755298(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