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辆车到了。"
今年5月19日晚上9点前不久,一辆公共汽车停在圣德南高速下降高速公路和G247国道交叉口。
驾驶员喊过后,一名67岁的婆婆与另外两名乘客下了车。车的终点站是四川遂宁市射洪县,随后开走。12分钟后,这位婆婆在距离下车位置约200米处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看过现场后,家属非常气愤:下客处位于下高速匝道与国道交接路口,“没有人行道,都是机动车道,下车以后乘客怎么才能安全离开?这是甩客。”一纸诉状,他们将金牛运业、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告上了法庭——前者是成都茶店子客运站的运营公司,后者是承运客车所属公司。
11月22日下午,案件开庭。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原、被告就是否甩客、停车下客位置是否合规、老人身亡是否与客车有关进行了举证和辩论。被告方不接受调解,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事发半年后,在这趟去射洪的线路上购买去三台的车票,具体下车位置车站表示“驾驶员才知道”。承运客车公司方面委婉地表示:下车位置还在原来附近。公司只是计划,准备未来将下客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乘客。曾调查事件的射洪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表示,因认为车辆、驾驶员没有违法违规,所以没有进行处罚。“尽管如此,我们也提醒客运公司多为乘客安全考虑。”
出事:67岁老人遇交通事故身亡
董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5月19日,其67岁的母亲坚持想回一趟老家三台县。当天下午,他带母亲去茶店子客运站,“以前我们都是开车回老家,她没有坐客车回过三台县,但那天我确实走不开。”
他回忆,在客运站售票窗口表明去三台,“售票员出票,我们看到票上写的去射洪,就问了一句,对方说:‘对的,这个车是去射洪的,也要到三台,收的45块钱也只是去三台的价。’”发车时间是18点50分,也是大约那个时候董先生接到母亲电话,“告诉我已上车。”
董先生母亲去三台,买到的车票。
当晚9点前不久,董先生母亲再次来电,告知他“车马上出高速了,你们放心”。
再后来,董先生接到岳父电话,“说我母亲出事了。”岳父家在三台县,母亲出发前,董先生曾和岳父约定,在三台县旅游客运站接人,“我们以为,车到三台县是在三台县的客站即旅游客运站下车。”
从岳父那里董先生得知,当晚9点前不久他接到董先生母亲电话,“说她在三台高速出口的地方下了车,于是我岳父赶紧打的去接她。”赶到时,董先生母亲已经出交通事故身亡。
当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一辆小型客车与董先生母亲发生相撞,造成后者死亡,“行人夜间未靠路边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交警部门认定,董先生母亲负有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
起诉客运站和客车公司
去过事发现场后,董先生认为,母亲身亡与客车司机的下客位置关系紧密。“如果不让我母亲在那个不安全的地方下车,她不会遇到这起车祸。”董先生展示了母亲下客的位置:位于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国道G247交接路口,“无人行道,都是机动车道,作为下客处很不安全——下车以后乘客怎么走?”
客车下客位置: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国道247交接路口。
不久,董先生提起诉讼,茶店子客运站的运营公司成都金牛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承运客车所属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
在起诉状中,董先生一方提出,客车司机在高速匝道与国道G247路口下客的行为系“甩客”,“未将乘客安全运抵车站,使乘客置于陌生的危险境地。”
11月22日下午,案件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就是否甩客、下客处是否合规、董先生母亲身亡与下客位置是否有关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争议1:是否甩客?
庭审现场。
法庭上,金牛运业确认,董先生母亲乘坐的是去射洪的车辆,支付的票价是到三台的票价。
金牛运业提交了一份“情况调查”,盖了富临运业射洪公司的章,其中提到:客车于20点44分在三台县G247国道踏水桥路段和成德南高速三台出口交会处停车,“停车期间,驾驶员主动下车帮助旅客取行李。”他们也提及了车载监控,“没有看到推搡、打闹和威逼。董先生母亲与其他乘客一同下车,随和自愿,绝无甩客行为。”进一步,金牛运业强调了董先生母亲下车后给亲家打电话的情节,“如果是甩客,她应该报警啊——但实际并不是这样。”
“不停靠三台县旅游客运站,在上车前驾驶员予以了明确告知。”庭审现场,富临运业射洪公司一方说道。不过,他们并未就这一说法提交证据。他们也提到了车载视频,“驾驶员说‘三台的到了’,3位旅客(含董先生母亲)先后自愿下车……没有提出异议。”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又表示,成都茶店子客运站到射洪太乙车站票价是56元,“乘客实际支付了45元,即约定了中途下车,确实也是在中途下车,不存在甩客。”
不过,对于两家公司的说法,董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们表示,虽然不是驾驶员暴力驱赶乘客下的车,“但驾驶员喊‘三台的到了’,实际上对乘客形成了误导。”按照董先生一方的理解,到三台应该是到三台县的车站即三台旅游客运站,实际上他们也是安排家人在那里等候接人的。
“下客位置不是停车站点,没有站牌标识,也不具备下客条件,更不是乘客主动要求下车,在那里让乘客下车就是甩客。”董先生一方表示。
争议2:停车下客位置是否合规?
庭审现场,金牛运业与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均认为:事发当天客车在成德南高速三台出口与G247国道交叉路口停靠下客的行为规范,没有甩客行为,合理合法。他们出示了班线运营许可,显示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射洪太乙客运站和成都茶店子客运站,停靠站点是昭觉寺汽车站,主要途经地为“县道、G247、S53、G42、S2”。
金牛运业引用前述“情况调查”认为,客车当天经营线路起点站、终点站、停靠站点、途经地完全遵守了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富临运业射洪公司也持相同意见。他们都提到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7条:“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所以除了3个车站站点,中途线路上都可以下客。”庭审现场,富临运业射洪公司一方表示:途经线路上除了高速公路不能下客,“其他地方都可以”,在该路口下客已有五六年。
不过,在董先生一方看来,两家公司在“误导法庭”,“按照运营许可证的信息,客车只是经过三台,三台不是‘中途停靠地’,因而并不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37条的规定,也不能在那个路口下客。”另一方面,“停车下客处是下高速匝道与国道交接点,无人行道,都是机动车道,下客存在风险。”他们也强调前述“37条”中的前置条件: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
争议3:老人身亡是否与客车有关
“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在另外的时间、另外的地点,与客车承运无关。”法庭上,金牛运业说道。
“从茶店子客运站上车到路口下车,董先生母亲未受伤害。”富临运业射洪公司方面表示,客车当天停车下客的时间是晚上8点44分,而董先生母亲遭遇车祸的时间是晚上8点56分,已经过了12分钟,并且交通事故发生位置与下客位置相距约200米,系另一辆车撞击所致,“其不幸去世与承运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董先生一方看来,茶店子客运站根本不应在去往射洪的线路上出售三台的车票,后续承运大巴车也不应在路口下客,“它们的行为,导致董先生母亲坐上了不该坐的车,在不该下车的地方下了车。”
事发半年后 下客位置仍未变化
金牛运业、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审判员表示,将择期宣判。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茶店子客运站客服热线,咨询从成都去三台的车票,客服介绍票价为45元。待记者询问下客处后,客服表示:“线路经过三台县城,但具体在哪个位置下,要驾驶员才清楚,反正不进车站。”
“长期在那里下客,都是乘客自己注意安全。”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会接受教训,不说有没有责任。”他模糊表示,下客位置“还是在那附近”,打算以后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乘客。是否有更安全的地方?他有些为难,客车下高速上G247国道后就是往射洪方向,反方向是三台县,“往射洪方向走远了,担心去三台的乘客有意见。”
射洪市交通运输局曾经接到过董先生的投诉。法制股一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他们了解,车辆、驾驶员相关手续都合法,“也没有违法违规,所以没有对公司和驾驶员进行处罚。”记者追问停车下客位置到底合不合规,他又表示:“我们没法明确。”
“怎么办?只能建议客运站不售卖去三台的票。”射洪市交通运输局法制股这位工作人员说道。他解释,因为车辆进站发班、沿途客源分配都要经车站的调度。他也补充,虽然没有处罚驾驶员和公司,“但我们也提醒客运公司多为乘客安全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图据受访者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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