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王晓军起诉被告人董晓峰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例058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被告人董晓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原告王晓军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件生效后,被告董晓峰未能自愿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件的义务。
原告王晓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晓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董晓峰
性别:男
年龄:44
身份证号:41052119750705851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下申街马肩自然村107号
立案时间:2018年 11月2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恢56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58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