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闪发布后,对头条产品的微信封锁不断升级。
1月15日,抖音(抖音)视频社交产品大量上市,发布会现场多闪存网站微信被屏蔽。
随后,微信对于抖音母公司字节跳动的官网by进行封禁,用户在微信中打不开该域名。1月22日,抖音的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使用抖音。截止目前,腾讯没有正式公布对于用户登陆的封禁原因。在此之前,腾讯自2018年4月开始的对抖音的封禁,已经长达9个月,并持续至今。
微信对于竞争对手的封杀也成为了法律学界关注的焦点。
1月22日,“数字经济与法律”学术沙龙 “‘头腾大战’”的竞争法分析——超级平台的中立要求”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不同单位的30多名专家学者参与本次研讨会。
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进行开场致辞并主持活动,提及了腾讯与竞争对手的历次“战斗”,并希望在场各位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还表达了对于网络平台竞争法律规则研究进行探索的期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表示,数字时代的公平竞争和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对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相信今天的讨论会在超级平台的性质、平台责任的确定、它的兼容和中立性等方面形成一定的共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江莉副教授表示,对“头腾大战”进行介绍,微信平台对包括多闪在内的产品采取了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区别对待,微信用户要获得字节跳动公司的产品和内容受到了限制。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大型的互联网平台是否有权利这样做,是值得讨论的竞争法问题。原则上讲市场主体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但如果这种限制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这需要从界定相关市场、市场力量、行为的合理性这些步骤进行分析,并讨论平台是否构成基础设施。
在此前腾讯自己的描述中,多处可见基础设施的自我定位。2017年,马化腾发布的致合作伙伴的公开信中就曾提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平台,正越来越凸显出基础设施的特性。随着用户迅速扩容,这对互联网公司的业务模式、组织形态和企业责任等都将提出新的要求。”
2017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峰会,马化腾也在发言时就明确表示:“我觉得,未来的主体还是企业本身,所以我们还是做好我们的定位,就是提供水电的服务。”
不少与会专家也认为微信已经具备超级平台的特点,具备较强的公共属性。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副教授认为,网络平台不同于普通的私主体,事实上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平台在行使治理权时,应当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封禁应当公开更多的信息,并充分说明其理由。封禁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封禁的真实目的应当是正当的,例如确实存在不安全的信息,封禁应当运用最小损害的手段。另外,封禁可能不符合互联网精神的本质:互联、互通与分享。平台提供更多的服务,事实上可能获取更多的用户,所以不适当的封禁可能得不偿失。
盛杰民教授提到竞争方与垄断方会双向流动,当竞争一方成长之后可能会变成反垄断的对象,超级平台应当肩负社会责任。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峰律师认为,对于认定微信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采取肯定态度,而微信对于今日头条的屏蔽措施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值得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互联网领域大量的数据、规则和分析模型都没有成熟,从反垄断法证明兼容的义务比较容易被挑战。但平台一方面标榜兼容但同时无合理理由选择性屏蔽平台参与者,此类行为前后言行不一致,有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助理教授提到超级平台是平台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平台竞争的结果。超级平台作为去中心化的互联网的中心,既是市场又是组织,具有私权力的特点。而政府附加内容管控义务也使得超级平台具有行政外包的色彩。
专家们也表示,尽管微信可能违反了中立原则,但根据目前国内的反垄断法规定要认为微信存在垄断行为难度较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比较了和“头腾大战”类似的竞争行为如百度对搜狗和奇虎360对腾讯,认为屏蔽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平台服务协议基于先例进行研究,微信的投诉机制可以更加透明化些。另外,需要区分微信的基础服务和上层服务,确认微信的垄断地位和市场控制能力难度较大。
北京外国语大学刘丽娟副教授梳理了美国动用反垄断法的情形在新经济时代越来越少的原因,而反垄断法也被用来作为国家竞争中维护本国利益的工具。并且法院越来越多的考虑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平台规约被大量引用,倾向于降低平台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孟雁北教授认为对于平台责任很难得出确定性结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行为规则预设了法条设计空间,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更深一步的探索,各国看法也不一而足,具体的平台责任尚需个案探索。
在自由讨论阶段,程晓峰律师认为,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消费者这个问题上,单凭司法很难做到,需要诉诸所有市场参与者。
在场企业代表认为微信封禁多闪的理由并不充分难以形成说服力,而对己方公司和竞争方公司实行内外有别可能违反了平台中立的要求。针对企业代表的疑问,黄晋副研究员指出,监管机构对互联网监管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在司法层面,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导性案例仍然太少。平台有着雄厚的法务力量,选择诉讼未必能获得满意的结果。当事人可以通过用户协议主张权利,这不失为一个好策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副教授总结各位学者和专家的发言,认为即使认定垄断在法律上存在困难,互联网平台空间如果具有了公共性,则面对所有平台参与者的开放和公平只能是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