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电脑报》报道,经过对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抖音、快手、哔哩哔哩、视频号、好看视频、西瓜视频、爱奇艺随刻、微视等11家主流视频平台的版权管理横向测试发现,曾经荣获“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腾讯对于旗下视频平台的短视频版权管理并不重视,在事前审查方面,甚至不如没有太多影视剧版权的哔哩哔哩、抖音做得好。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于搞知产法律的人来说,媒体的这个评测说明什么呢?说明通过事前审核来控制短视频侵权内容,腾讯等长视频平台也是束手无策拿不出好方法,甚至远比抖音等平台更没有方法。腾讯视频、微视上同样存在大量不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剪辑短视频等,而且主动审核问题更严重。
为什么实现不了,原因很简单,用户上传内容海量,事前审查人力资金成本远超平台能力,且会大大延长用户发布作品的时间,让优质的UGC内容失去活力。
笔者认为,打击短视频侵权,还是应该严格遵循避风港原则,平台责任应是通知即删除,而不是一味加大平台的事前审查责任,无限的增加平台审核成本,降低用户体验程度。
在中国,避风港原则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
避风港原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1998年,那时候美国还是世界互联网中心。美国人为什么要弄出来这样一个“原则”?正是因为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起源地和最早最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实践者,发现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前内容审查,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也比较复杂,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一般也不知情,如果强逼着必须要求事前审查,那就等于把一个行业搞死了。
避风港原则的确立,正是为了平衡互联网时代下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原则也确实为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迅速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
而我国按照避风港原则设立法律条款,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也是肯定并支持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同时明确网络服务商可能的版权责任,使得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网络信息产业,而不必担心在积极拓展新市场时出现过多的、不可预期的著作权责任。
总之,短视频侵权纠纷无疑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但过分夸大事前审查的作用,最终可能走向要求平台对短视频的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的极端,而且这种观点无视了产业发展的现实和既有的权利限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立法宗旨。
作者: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