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据纠纷典型案例分享
之
虚拟财产(直播账号)篇
直播账号属于财产吗?其权属应该如何认定?
“借名”直播,一朝成名后,账号还是你的吗?
MCN机构与签约主播解约后,MCN机构能否以基于对账号的运营投入与收益约定当然获得账号的所有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雁在某星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实名注册了直播账号,注册了直播账号之后,王某雁并没有使用,而是由王某雁的表妹王某晗使用,表妹王某晗通过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收入分成,通过账号绑定的王某雁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通过表妹王某晗长期直播运营,该直播账号拥有几十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另外,获得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主播荣誉。
2020年1月,经王某晗向某星公司申请,某星公司将其一直使用的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某晗本人。王某雁知道后,认为某星公司与王某晗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等故意,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其直播账号的实名信息,侵犯王某雁对该直播账号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星公司将案涉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恢复为王鸿雁。
(二)案件焦点:
焦点一: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虚拟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广:网店、公众号、自媒体账号、交易账户、游戏账号、虚拟货币、云端存储的信息等等,它们由代码和数据的形式记录、存储,并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属于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焦点二:如何理解直播账号的财产性权益客体
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王某雁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其将账号交由王某晗使用,构成违约,某星公司依约终止其使用账号,不构成对王某雁账号使用权的侵害;
案涉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源于用户对王某晗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王某晗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归由王某晗享有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效率的实质要求。
焦点三: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是否对账号原认证人王鸿雁构成违约?
本案中, 涉案直播平台并非简单粗暴地直接更改直播账号的实名信息,事实上,系经过平台根据平台规则取消原账号实名认证人王某雁对账号的使用权,取消了王某雁的账号使用权之后,再根据该账号实际使用人进行实名认证的过程。 即系平台方某星公司在知晓王某雁违反了平台实名使用、不得出借账号等规则,取消了王某雁对账号的使用权。
焦点四:直播平台的自治权的边界在哪里
法治社会下的互联网平台,必须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业政策规范等平台政策,如用户协议,隐私协议等,且随着行业发展以及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等应不断随之更新和完善,当用户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违反了平台政策或用户协议,平台可依法或依照平台政策等自主进行管理、处置,行使平台合法的自治权利。
因此,平台自治权利的边界,即有合法合规的平台协议,对于违法违规,违反平台规则的用户行为(如本案中违反互联网用户实名制,账号不得出借等),依法依规处理。
(三)审判结果
直播平台某星公司将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某晗,不构成侵权。
(四)本案意义 ——确定“账号本身”与“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两者权益的处理方法
该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从认可平台在案涉的处置行为,确定平台自治权利的边界,对其他互联网平台行使自治权有指引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判决说理部分,类似物债二分原则,提出了账号本身和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进行两分法,区别判断权利归属。
(一)基本案情:
梨子与李子公司是国内一家从事MCN(MCN即Multi-Channel Network,指多频道网络,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业务的公司,即为内容创作者如主播、博主、公众号作者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流量推广、广告合作、变现等合作,通过MCN公司资金和资源的协助,让创作的内容商业价值最大化。2019年3月,梨子与李子公司与陈某缘订立《经纪合约》,约定合作运营由陈某缘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2020年3月,双方解除合作关系,陈某缘多次向抖音平台申请换绑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梨子与李子公司不同意换绑,抖音平台对账号采取冻结措施。梨子与李子公司遂以陈某缘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以平台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抖音账号归梨子与李子公司所有,同时要求陈某缘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二)案件焦点:
焦点一: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如何确定的,涉案的直播账号具有哪些属性和权利
虚拟财产由数据形式呈现,根据数据所记录的信息内容来确定该虚拟财产的具体属性,这些不同的内容和属性可能对应不同的权利。本案中的“抖音账号”由代码和数据的形式记录、存储,并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系统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信息,由用户设定、携带和保管,识别用户身份,具有人身属性。
焦点二:MCN机构对直播账号、对主播的宣传、对内容创作的扶持、对收益的约定等能否使MCN机构对直播账号享有当然的所有权?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是两个概念。结合本案来看,涉案的虚拟财产即抖音账号(账号本身),用户(主播陈某缘)根据与直播平台签署的用户协议,注册、认证并使用直播账号,用户享有账号的使用权。而虚拟财产权应理解为建立在虚拟财产之上的权利结构的汇总,根据该虚拟财产所记录的信息内容,可能对应一个或多个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对应的权利是涉案抖音账号的控制权、使用权。MCN机构对涉案直播账号、对主播的扶持,以及对直播享有的收益权,是建立在MCN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MCN机构对涉案账号的主播所进行的内容创作和运营给予支持的义务,MCN机构对直播账号、对主播的宣传、对内容创作的扶持、对收益的约定并不导致MCN机构当然获得涉案直播账号的所有权。
(三)审判结果
梨子与李子公司无法基于对账号的运营投入与收益约定当然取得账号所有权。陈某缘在其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脱离本人控制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码,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判决驳回梨子与李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案意义
该案系因网络表演经纪机构(MCN机构)与签约主播之间就公众账号权属、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账号被平台冻结引发的纠纷。本案裁判认定MCN机构不能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与投入当然取得主播实名注册的账号之所有权,同时尊重平台、账号注册人(主播)、MCN机构各方就账号相关权益的约定,在坚持网络实名制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确立从主播到MCN机构的账号权益转移应履行账号主体变更手续的裁判规则。该案既体现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精神,也回应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监管账号实名制要求,为解决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借鉴。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基于账号类虚拟财产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第一个案例,王某雁因违反平台账号使用规则而丧失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二个案例,陈某缘因签订相关委托运营协议保留了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从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网络内容创作经济的兴起,为加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法院根据账号实际使用情况,结合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判定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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