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哲
不管是游戏主播离职的天加药,还是黄冈苹果,都不会影响疯狂的再自治进程,这与“直播”密切相关。
直播,早已成为娱乐和电商产业都难以被忽视的领域。在疫情背景下,作为线上内容的重要来源,直播更是炙手可热。
近日,抖音调整公会规则,也引发业内热议,将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键组织“公会”推到公众视野之前。
所谓的“公会”究竟是什么?在直播行业中又起到何种作用?这些对直播行业的法律纠纷又有什么影响?
可以说,不理解公会,就难以洞悉直播行业的逻辑。本文就对关于公会的那些事儿简单梳理一番。
1 “公会”的角色
要了解何为公会,首先需要了解何为MCN机构。
MCN全称是Multi-Channel Network,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MCN“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
换言之,MCN机构是聚集和帮助个人/专业内容生产者实现规模化、持续化创作的机构,在国内互联网语境下,即是在互联网平台和内容创作者(一般为网络主播、网络红人、[短]视频创作者、“up主”等)之间的中介性质机构,一方面组织分散的创作者持续输出内容,一方面与互联网平台充分合作为其提供定制化内容,也从互联网平台获得资源倾斜,反哺创作者。
而“公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MCN机构的“线上存在形式”。
具体而言,MCN机构直接与主播(网红)签订合约后,可凭借旗下众多签约主播,申请在各大直播平台作为“公会”入驻,按照平台对公会的管理规则或平台与公会的统一协议,对旗下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统一运营和结算收入,并分别与平台、主播分成。
正如在(2019)黑0421民初347号案中法院所指出的,“主播和平台的对接全靠公会链接,公会可以帮助主播推荐位资源、活动报名、平台政策传达等事项”。
如果上文还不够直观,以虎牙直播为例,虎牙官方发布的《虎牙公会服务协议》中,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公会所发挥的作用:
“用户(即公会创建人)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获得虎牙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会管理服务;平台主播线上签约服务;收益管理服务等。”
“用户申请建立公会后,通过邀请或者由主播主动申请的方式,可以与虎牙平台主播建立基于平台规则的管理签约关系。公会可以向还未签约的主播发出签约邀请,也可以由未签约主播主动向有权限的公会进行申请。
用户作为公会的创建者,即为公会的管理者(OW),负责填写公会的基本注册信息,并可以查看公会其已线上签约的主播的直播数据、礼物收入等运营数据。公会有权按照与签约主播达成的线上约定,参与签约主播的礼物收益分成。”
也即是,公会在入驻平台后,可以与其签约主播在平台上的账号相关联,该等主播的运营、收益等将归为公会统一管理。
所以,某种意义上,公会即是直播平台为便于经纪人/公司(此类公司通常即MCN机构)管理旗下主播的收入和运营,而为其开设的管理性质账号,是MCN机构在直播平台上实现其经纪职能的线上途径和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直播平台会按照自己的规则,视公会旗下主播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为不同公会提供不同级别的资源倾斜和支持,因此,目前知名的头牌主播背后大多有公会的支持,业内广为流传的说法也是“找好公会是成败关键”,可见公会的作用。
2 公会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会可以被概括为MCN机构的线上版本,也就不难理解,公会实际上是介于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中介”。相应地,其法律地位,也正是在“主播-MCN机构(公会)-直播平台”三方关系中的经纪机构。
这一点,从斗鱼官方发布的《斗鱼公会入驻协议》中也得以体现:
“公会保证在同意主播入会前,您(“公会”)已审核该主播具备相关资质且注册开通斗鱼直播间,同时您已与该主播签署经纪协议或类似直播合作协议。该主播与您的直播经纪约束该主播在斗鱼平台提供排他性网络主播活动的合作协议,且主播在斗鱼平台提供排他性网络活动不违反您/该主播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该主播与您的合作关系合法有效,相关资质文件齐全,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实际上,《斗鱼公会入驻协议》中还有很多类似条款,是要求公会确保其与主播之间确有排他性的经纪/合作关系:
“公会保证能够约束其公会主播排他性地在斗鱼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且公会承诺会根据斗鱼平台以及斗鱼公会管理平台规范推荐其旗下主播与“斗鱼”另行签署双方主播业务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独家解说协议、经纪活动代理协议、宣传推广协议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斗鱼协议”),“斗鱼”也有权根据主播直播情况、用户观看效果单方选择与该主播另行签署斗鱼协议,公会保证会积极为“斗鱼”与该主播达成斗鱼协议的事宜提供任何便利、协助、说服工作等。”
也就是说,虽然直播平台对主播必须排他性地在自己的平台直播,却往往要借助公会在中间来完成这一目标。这应当是出于直播平台规模化、系统化运营和管理众多分散的主播的需求。当然,对于斗鱼认为的头部主播,斗鱼也保留了自己直接与主播签约的权利。
直播平台的商业需求和其所创设的规则,使得“公会”在与直播平台签订《公会入驻协议》的同时,另一边需要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
换言之,公会(实质上就是MCN机构)是“主播-公会(MCN机构)-直播平台”的三方法律关系中的连接点,分别与主播和直播平台直接存在两方的合同关系。
3 “公会”对主播与MCN机构合同纠纷的影响
“公会”这一线上组织形式,不仅是网络直播的特殊业态,也可能影响主播与其所签约MCN机构的合同纠纷的法律认定。
在某主播与其经纪公司(MCN机构)的解约纠纷中,主播与其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又与直播平台签约,约定由经纪公司向直播平台输送直播演艺人员。该案中,某主播主张其在平台上申请退出“家族”(即“公会”,只是不同平台可能对此有不同命名),而公会审批通过,证明其经纪公司实际上同意了她的解约。
具体而言,该案中,据直播平台的说法,在直播平台上,主播的加入和退出均由经纪公司自行管理。主播退出的流程一般为主播在平台提出退出家族申请,经纪公司在平台的管理人员凭借独自掌握的账号及密码登陆平台点击同意即可。
对此,法院也认为,主播在直播平台上退出“家族”的相关操作是判断经纪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重要相关事实。
直播平台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平台后台的主播退出家族申请记录,其上显示,该案原告即主播于某日向其经纪公司在直播平台的家族(家族编号:xx,家族名:xx)申请退出,当日即显示退出成功,退出原因是家族主动移除。
基于此,法院认为,主播的退出(家族)系经纪公司所同意的。由于该直播平台系双方履行合同的最主要平台,退出该平台的家族后,双方的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故主播于某日所提出退出其经纪公司的家族的行为可视为主播向经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主播退出平台即表明双方合同解除。
因此,在公会本身是MCN机构的线上体现形式的情况下,当涉及主播、MCN机构、直播平台之间任两方或三方纠纷时,主播和公会在线上的相关操作,都可能构成双方的意思表示和重要事实,也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法院的认定。
MCN机构和主播都是在网络直播环境下的产物,主播的盈利、MCN机构的分成也多依靠直播平台,所以,作为MCN的线上组织形式的公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因而,公会本身的定义、功能和法律地位等问题,都会影响对涉MCN的纠纷的处理,作为法律人,也需要对此等直播行业的特殊业态有充分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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