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关注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由黑龙江省勃利县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贪污腐败案。被告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曾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勃利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32笔,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贪污公款数额高达301万元。而整个工程项目实际合同金额只有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的工程款竟占到了合同金额的50%以上,其贪心够大、也够狠。除贪污2030万元外,祝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还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但凡腐败分子都是两张嘴脸,或者说是出色的戏精,在位时春风得意、踌躇满志,被查处落马后立即痛哭流涕地忏悔,仿佛一夜之间思想觉悟了、脱胎换骨了、立地成佛了。他们上演这些戏码的目的,无非就是希望获得从轻发落。这个祝某某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他的表演似乎更有亮点,法院查明认定的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共计2630万元。这些赃款依法应予追缴,同时,积极主动退赃,也是从轻、减轻处罚的一个法定量刑条件。判决书显示,被告祝某某不仅如数退还了法院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2630万元,出人意料的是他竟然上缴了8000万元,比法院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超出了5970万元。
对祝某某这种财大气粗的做派,我总觉得哪里不对。在人们的印象中,隐藏和转移赃款赃物,对法院认定的贪污受贿数额提出异议,不予认同的腐败分子居多数,而在法院认定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超额上缴的现象,特别是像祝某某这样的大手笔更是罕见。当然,祝某某的目的自然是为了在法院判决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因此,祝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8000万元,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还真认可了这一辩护意见。2021年9月29日,勃利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祝某某的贪污数额是203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这一条量刑从轻的幅度并不明显。但是,对祝某某受贿罪的减轻处罚却很显眼。法院认定祝某某的受贿数额是600万元,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法院只对其以“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除此之外,两刑相加的判决刑期本是十七年,合并执行刑期却只有十三年,又减少了四年。执行刑期低于判决刑期之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个幅度明显偏大。
不过,此案值得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量刑的畸轻上,而是祝某某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违法所得”上。之所以要将违法所得四字打上引号,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书中,法院对祝某某超额退出的这笔钱,并没有交代来龙去脉,收的不明不白,交的糊里糊涂。在本案判决中,法院只认定了祝某某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罚金也只有150万元、80万元这两笔,那么,祝某某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就成了一笔糊涂账。如果归结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检察机关却没有指控,法院也没有认定祝某某的这项罪名。
通过这笔糊涂账,大家更想知道的是,祝某某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从何而来。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些钱绝对不是他的合法收入。这里还有一个细节,早在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就曾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次已经是他第二次因贪污腐败被查了。现在看来,不仅第一次查处时,对其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信息量很大,经不起时间的检验,而且这次查处,同样没有刨根问底,将其问题彻查清楚,对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不知其从何而来。
祝某某两次被以同一个罪名查处,在刑法中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认定其财产是否违法所得,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查明祝某某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贸然收下祝某某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后,以此作为他认罪认罚态度积极的依据,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十分草率的。祝某某是一个贪污腐败的累犯,与其说他是主动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倒不如说他交代问题不彻底,故意隐瞒。这次超额退款,不过是其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自我暴露。如果他超额退出的这些钱来路正当,除了傻子,谁会这么做呢?。
祝某某超额退出的钱从哪里来,司法、侦查机关不能装睡。法律更不能见钱眼开,以钱买刑。如果祝某某超额退出的5970万元是其合法财产,就应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就不能收这笔钱。如果是违法所得,那就不是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而是要依据新的犯罪事实,对其加重处罚。现在看来,2017年10月,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对祝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十分可疑。同一个人、同样的违法行为,判决结果如此悬殊,难以摆脱存在司法腐败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