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据南方工报消息,近年来,随着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主播遭遇劳动纠纷案例逐渐增多。日前,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三方联调中心(注:三方为“法院+工会+劳动仲裁”)获悉,法律援助过程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已成主播维权案件中的痛点、难点。律师呼吁,主播入职时要注意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否适格,工作中要多收集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获得报酬的劳动证据。
案例1
靠“聊天记录”认定劳动关系
何女士称,今年2月21日入职广州某服装公司担任抖音主播及抖音视频模特,与服装公司约定薪酬为每天工作4小时、每月底薪1万元加提成,但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3月14日,因服装公司单方延长工作时间且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何女士主动提出离职时向公司讨要3月份工资遭拒。服装公司认为,与何女士只是合作关系,无须支付工资。4月19日,何女士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月份工资4961元,并向白云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白云区总工会受理申请并指派工会律师向何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从何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何女士工资待遇、安排直播及拍摄内容,还对旷工和请假作了扣除相应工资的约定。而何女士是在服装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进行直播。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服装公司的运营模式和何女士工作过程来看,何女士工作的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需听从服装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受服装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且何女士的工作内容属于服装公司主营业务。由此,工会律师告知何女士与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帮助她整理有关证据。
记者了解到,目前何女士主张服装公司支付4961元工资已获得劳动仲裁裁决支持。
案例2
“打赏”收入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带货主播小林受雇于白云区某文化公司,2020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艺人合作合同》。按照该合同规定,小林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8小时、直播收入由小林和文化公司按比例分成。同年8月27日,小林向文化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主动离职为由拒不发放报酬。小林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7800元为由,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小林在工作中需要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之间合同内容更像是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对小林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小林的收益来源于直播中观众的直接“打赏”或者“带货提成”,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对此,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仅为合作关系,驳回了小林的仲裁请求。
提醒
工会律师:入职时要注意用工主体是否适格
针对上述两起主播维权案例,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白云区总工会法律顾问律师团律师陈涛。
记者:对于主播维权遭遇劳动关系认定难题,有什么建议?
陈涛:主播在入职时,要注意要用人单位主体是否适格,某些不良公司在直播平台注册和招聘用的是两家完全不同的公司名义,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法律意识不强的主播甚至连自己究竟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都搞不懂,导致维权困难重重,这点对于主播们来说需要“敲警钟”。有些用人单位会恶意将本应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状态通过各种协议“粉饰”成合作关系,从而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主播们一定要牢记无论任何的用工形态都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记者:主播该如何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陈涛: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需要区别主播和用人单位究竟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的管理行为,还是劳动关系衍生的管理行为。一般劳动关系下的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主播对自己直播内容、方式方法具有较低的自由度,用人单位往往也会对主播采取业绩考核等和一般劳动关系一致的管理方法。主播们在工作中,可多收集能证明其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劳动的事实证据,常见的证据有: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以防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举证困难导致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蒋艺翎)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