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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落实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认罪和处罚宽大制度在我国地区的适用。
2019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监察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宁夏国家安全厅六个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强制措施、侦查阶段、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法律监督、特殊案件的处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予以说明,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从宽的幅度及把握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遵循的原则等作出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无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职责、经费补贴等,指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的幅度应当予以区别。第五章强制措施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拟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尚余一个月以上的案件可以不再履行“换保”手续。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各自的职责。第十章规定检察机关要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自我监督。第十一章规定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特殊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涉案财物处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推进我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和遵循。
出品:宁夏检察融媒体中心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张佳丽 责编: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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