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新闻网
2019年9月,王女士花了23万多元买了一辆二手的白色路虎车,在开了一年半后,她找到当时卖车给她的车商,打算将这辆车卖掉,可谁知,就在准备交易的时候,对方却告知她,当时买的这辆路虎车是一辆事故车。
开了一年半的二手“路虎”竟是事故车
“这辆路虎是我2019年9月8日在盛通精品二手车行购买的,当时并没有人告诉我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只是说有一面喷过漆。现在卖车的时候却告诉我车辆换过变速箱和发动机。”这让王女士接受不了。
随后,王女士通过查询得知,这辆路虎车的事故情况已远超想象。“这辆车仅当时商业险就理赔了30万,而且更换过很多东西,像发动机、变速箱、前挡风玻璃、机盖、仪表盘、 座椅气囊等。”而且,车辆发生的事故时间为2019年1月,明显早于她的购车时间。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二手车销售方给出的说法却让王女士一家很气愤。“他直接告诉我们,这个车不是他卖的,有本事让我去告。” 从王女士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中,记者看到合同中的售车方为王某娟,也是白色“路虎”车的前任车主。但是王女士表示,在交易过程中,他们并不是与这位车主进行的直接交易,而是与销售方刘某交易的。
车辆究竟由谁出售? 双方现场存争议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买车时,是在盛通精品二手车行选购的,和她对接合同、办理有关购车事宜的是一个叫作刘某的人,目前,这家车行已经搬至贺兰县德成路,随后,记者在王女士的指引下,在德成路的一家车行见到了刘某。
刘某称,王女士所购买的二手路虎车,所有人并不是他,当时是因为有其他二手车商联系他,说有客户需要购买一辆二手车,他在中间只是为其联系了车源而已,而他本人也与王女士口中所说的盛通二手车行并无关系。对于刘某的说法,王女士难以接受。她现场表示,当时购车时与他们签订合同的是刘某,给他们提供车辆付款账户的也是刘某,现在车辆出现问题后,寻求解决办法却如此之难。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是全款购车,共分为四次,将车款打给了刘某提供的两个账户中。“当时,车主联系不上,没有账号,我就给提供了账户,其中一个是我姐姐的账号。”此外,刘某称,因为当时没有联系到车主王某娟本人,所以当时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也是由他代车主签订的。“我没有车主的授权委托,就是车卖掉了给帮着签一下,现在这种问题,买车的人他们可以起诉去。”刘某说。
市场监管部门:双方属个人交易行为 调解不成
王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没有车主的信息,而与刘某协商也没有结果,因此,她将遇到的问题反映到了市场监管部门,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又了解到了哪些情况呢?
据贺兰县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张翀介绍,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他们第一时间联系到刘某,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刘某称自己没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助一些车商推销车辆,而且,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实际跟购车人交易的是王某娟,双方形成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尽管从王女士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来看,双方形成的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刘翀告诉记者,在了解有关情况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也尝试对双方产生的问题进行调解,但刘某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
张翀告诉记者,在他们日常接到的有关二手车的投诉中,主要是集中在事故车、泡水车等方面,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选购二手车时,切勿只听信销售人员的介绍或口头承诺,一定要做到对车辆的真实状况全面了解。
“我们现在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泡水车、事故车是不允许交易的,这就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仔细了解车况。如果不能明确保证这个车没有状况,那么,一定要在合同的附加款项中明确约定,说明此车为事故车或泡水车时,本人可全额退款。”
除此之外,张翀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交易场所,不要进行路边交易。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与你签订合同的主体究竟是谁,如果是个人,那就要非常小心了。“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公章盖到售车方的地方,这样完成的交易,就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以后车辆产生问题,可以通过12345和12315进行维权。但是以个人名字签订的话,就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去处理。”张翀提醒说,如果购买二手车过程中,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对方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那么宁可不买,也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
律师:购买二手车 应谨慎交易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介绍,由于实际与王女士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的主体是个人,因此,王女士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协调不成的话,王女士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那么,王女士究竟应该如何维权呢?
据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正大介绍,依据有关规定,出卖人有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存在着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如果车辆存在泡水、事故等影响车辆出售的情况时,出卖人一定要明确告知买受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买受人在明示以后,依然愿意购买车辆,那就要承担购买车辆相应的质量瑕疵的风险。如果出卖人没有告知的话,那么出卖人就要对自己没有告知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存在着欺诈行为。”
针对王女士购买车辆时,为其提供打款账户,以及代车主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刘某,梁正大律师表示,这还要看相关证据,如果刘某真是受车主委托,那么他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而且授权的内容是刘某可以对车辆进行处理。“如果这个所谓的中间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话,稳妥起见就建议买受人把名义上的出卖人和实际参与交易的所谓中间人,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诉到人民法院,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对此,梁正大律师提醒,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现场的出卖人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如果中间有代理人,一定要明确代理人是否具有出卖人的委托授权。此外,签订合同时,还应让出卖人在合同中明确,所售车辆并无质量问题。并且在核实后将出卖人身份信息、车辆相关手续、以及支付车款的账户等信息在合同中进行注明。
在这里,我们也要再次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一定要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场所,同时,应仔细了解车辆的车况,必要时可委托专门的机构鉴定评估后再考虑是否购买,其次,要明确与你签订合同的主体究竟是谁,是具有证照的经营者还是个人,只有做到谨慎交易,才能尽可能避免在购车后出现的纠纷和损失。
记者 朱红杰 李哈伦
【责任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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