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任城监狱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3月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普通人的印象中,监狱就是人间的禁区,围墙高耸、铁网带电、武警站岗、牢洞深深,一旦身陷囹圄,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监狱执法人员则拥有绝对权威,甚至可以“神来杀神”。西方经典影视作品《肖申克的救赎》《越狱》等,更是把狱中场景刻画的人神共惧。
其实,作为刑罚执行场所,监狱不是“法外之地”,监狱执法者也不是“法外之人”。监狱虽然具有隔离、封闭的特点,但绝不是隔离于社会的独立王国,监狱执法者虽然是监狱里唯一的自由人和管理者,一旦犯罪,也可能走进这个他曾经管理的“王国”。
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消息不多,“哥快成了传说”。很多人都以为,检察机关就是干批捕、审查起诉的了。
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可以直接进行立案侦查,其中就包括监狱监管人员实施的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
在举国抗疫之时,任城监狱管理松懈,致使干警把病毒带入监狱,疫情迅速扩散,造成重大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检察侦查权再次依法行使,利剑出鞘,再次刷新人们对检察的认知。
监督与被监督存在天然的矛盾张力,赋予监督者一定刚性的监督手段,可以保证监督刚性职能能够有效实现。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监督场所发生的监管人员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具有天然的职务便利,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当前,很多省市检察院建立了专门的侦查机构,聚焦聚力于14个罪名相关的案件办理工作。相信这样的监督,将会帮助监狱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让监狱真正成为“最安全的地方”。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正义锐评”
文字:余响铃
新闻回顾:
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任城监狱疫情事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2020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以涉嫌玩忽职守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检察机关正依法展开案件侦查工作。
延伸阅读
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类人员:(1)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人员;(2)有检察职责的人员,是指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的人员;(3)有审判职责的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的人员;(4)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中负责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员。
二是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对犯罪行为方式的限定,即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三是发现途径限定在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之中。
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一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三款);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一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二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来源: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微信公号,原文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综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