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和燕燕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起同居生活了14年,未领取结婚证。事发当天,康某无意中看到燕燕的妹夫小陈在抖音APP上给燕燕发的暧昧信息,康某因此事与燕燕发生争执,下午,康某与小陈就发暧昧信息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吵。
15时许,小陈驾车从乾州来到位于康某家的楼下,听到楼下的喇叭声,康某知道小陈到了,下楼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康某下楼后看见在车内的小陈做了解安全带还是在取东西的动作,担心会对其不利,就拿着菜刀朝还未下车的小陈的头部砍,小陈下车后头部又被砍了几刀,两人扭扯在一起,康某见小陈头部流血,害怕出事,遂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将菜刀扔在附近的山上。之后,康某从高速公路收费站搭便车逃至常德。
经鉴定,小陈开放性颅脑损伤致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随后,康某支付小陈医疗费25000元。
康某,男,1975年生,湖南省龙山人。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治伤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多次给康某女朋友发骚扰信息,有悖德行,存在重大过错,对康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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