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互联网平台拟划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等6大类,并按照用户规模等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
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超大用户规模,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种类,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体量,即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超强限制能力,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大型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按照这个标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等APP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划定分级是为了精准施策,以更有针对性的规范监管保障用户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平台更好发展。一方面,超级平台要承担超级责任,接受“超级监管”。另一方面,我国的超级平台往往就是全球该领域的领军企业。这些平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中实现健康长远发展,成为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建立全球优势的排头兵。
根据《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应当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同时,超大型平台还是海量数据的诞生地,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
【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数据获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算法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产品推荐、订单分配、内容推送、价格形成、业绩考核、奖惩安排等运用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的科学伦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企业合法权益。对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算法运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算法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