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9-09
证券代码:300047证券简称:千元DICO公告编号:2015-67
深圳市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8日上午10:00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755,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1,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4%。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137,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9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30,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48,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1,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4%。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884,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63%;反对1,252,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77,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340%;反对1,252,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
因本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友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友先生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议案2.0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47,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221%;反对1,252,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2发行数量
议案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议案2.04发行股票定价原则及价格
议案2.05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2.06限售期
议案2.0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议案2.0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安排
议案2.09上市地点
议案2.10发行决议有效期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关联股东陈友先生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关联股东陈友先生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陈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2017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集团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合肥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武建设律师、娄龙飞律师鉴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