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单词。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众所周知的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正式废除。
但在中国的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刑罚往往伴随着高强度的劳动教养。
上图_ 明嘉靖八年国子监刊本【前汉书--刑法志】
《汉书·刑法志》记载,在西周时代,人们就会根据犯人所受到的不同惩罚来规定相应的劳役。对于刺、割、劓、膑、墨、刖等较为严苛的肉刑,有专门的劳动改造方向。例如劓,即被割掉鼻子的人,可以去戍守边关,因为那里少有人烟,所以容貌被毁也无伤大雅;被施以宫刑或者幽闭的人,可以被收入宫廷服役,盖因“人道即绝,於事便也”,遭受墨刑,即在脸上刺字的人,就会让他去看守城门等工作,因为墨刑不伤四肢,又因脸上有明显标记,而无法逃匿。
在墨刑之中最出名的莫过于黥布即汉初淮南王英布,按《史记·黥布列传》,黥布原名为英布,本是六安人,犯罪而被定为墨刑“论输骊山”,为始皇帝修建陵墓,也正是在这里英布与“徒长豪杰交通”拉拢人脉,逃亡江中为盗,才有了他在秦末天下纷争时起兵的资本。而英布获得墨刑的罪名无载,但很大概率是因为“臣不正君”才获罪的。
以上这些损伤身体的肉刑,都是特定犯人所需要担负的劳役。
上图_ 墨刑又称黥刑、黥面
上图_ 墨刑古代记载
而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遍的犯人则更多地会区分男女后,罚以“城旦”、“舂槁”等劳役。
- 所谓“城旦”指的是男性犯人从每日天亮开始,前去筑城或是维护城墙,是一种在秦代为期五年、到汉代为期四年的刑罚。
- 而“舂槁”则是针对女性,就是舂米和拾柴,这些劳役的期限皆为五年。
不同的是,男子在接受城旦的劳役之前要将头发剃去,名为“髡钳”,这与记忆中犯人都要剃头的做法似乎是一脉相承。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儒家训导中,髡发也一直被认为是野蛮的游牧民族的象征,《论语·宪问》有言:“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披发并非单指披散头发,而是指游牧民族的断发和辫发习俗。
城旦较早案例记载是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者,黥为城旦’”,可见城旦在秦朝是焚书这件国家大政策的辅助刑罚。城旦也不仅仅是筑城而已,更肩负着守边的责任,并在北周时期演化成了后世笞、杖、徒、流、死五刑中的徒。
三国时期曹魏的如淳曾有记载称:“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幕筑长城”。因此可见当时的劳改绝不像是现代社会的这么安全,随时都可能丧命在塞外游牧民族的铁蹄之下。
上图_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
上图_ 秦法之《田律》
汉承秦制,在儒家思想逐渐张扬的西汉中后期,髡钳逐渐被一种称为“完”的劳改方式所取代。
“完”与髡钳的不同之处在于:
- 一是“完”只需要把鬓角和胡须贴掉,而髡钳则是需要剃光;
- 二是髡钳一般与城旦相连,而“完”则没有固定的劳作项目,只需每天服役即可。
这样的改变也从侧面证明了,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思潮在汉代已经开始逐渐影响到的政府的运转当中,连罪犯也享有最低的人权。
在“城旦”和“完”之外,还一种常见的劳改方式:鬼薪。这个看上去阴森恐怖的名字,其实并没有什么可怕之处。
相反,对于前面两种来说,鬼薪则是个相对轻省的活计。这种劳役方式也是出自秦朝,并且与大名鼎鼎的嫪毐有着直接关系,当年嫪毐被秦始皇诛杀以后,他的门客和舍人中罪行较轻的人都被罚为鬼薪,而鬼薪其实就是惩罚犯人,进入深山为皇家砍伐供奉宗庙中先祖和神灵需要的柴火,服役的周期只有三年,三年之后就可以重新成为庶人。
上图_ 四川彭山出土 舂米 的画像砖拓本
相较于男性多为体力劳役来说,女性的劳改项目就相对简单和细致一些。
女以“舂”与城旦相抵,主要以舂米为主,供给下等刑徒食用。作为“舂”这一刑罚,最著名的体验者非吕后的情敌,那个世所尽知的“人彘”戚夫人莫属了,在她还没被吕后做成人彘之前,先是被发配到永巷(汉代宫廷中幽禁嫔妃的地方)舂米。
在日复一日的劳作中,戚夫人舂且歌曰:“子为王,母为虏,终日舂薄暮,常与死为伍!相离三千里,当谁使告女(汝)?”。这样的歌词,这样的劳役让人不由得心生怜悯。在汉代永巷属于少府管辖,连戚夫人这样昔日的枝头凤凰都会被罚为舂槁,对于其他宫廷女性来说,戒惧更多于同情。
在中国古代女性是没有肉刑的,她们的惩罚也往往与她的性别特点和社会认同感是想对应。身强力壮的男子可以被罚去做“鬼薪”的劳役,耐心细致的女性往往所做的劳役就是“白粲”,劳役周期也同样是三年。
根据东汉学者应劭的注释:白粲者,坐择米使正白。在《说文解字》中,粲为上等白米,白粲即在十斗米中挑出六斗精细白米。因为与同样治米的“舂”来比,“白粲”所治之米,是专供宗庙祭祀神灵使用的。所以当时那些被惩罚服“白粲”劳役的人,除了精细程度较高,体力劳动要比戚夫人轻省太多。
上图_ 晚清的犯人
在以人口为生产力的中国古代,除了需要明正典刑的死刑犯之外,中古时代大多数的犯人的惩罚都伴有劳动。这样的目的是为了发挥人在社会生产中的最大作用,同时起到惩戒的作用。
随着历史的变迁,到了思潮竞起的清代后期,惩罚性质的劳动改造在西方司法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变成了教育为主的劳动教养,甚至为了让犯人回归社会之后能有一技傍身,会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专门设立“习艺所”来收押犯人。有记载当时设立习艺所的其宗旨是:收取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借收劳则思善之效。并分别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技,能使不至于为非。
这些名目繁多的劳改惩罚,在古代都可以划归在“徒”刑名下,“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作为取代肉刑之后,中国古代最基本的五刑之一,徒刑是以最大程度的羞辱,来让犯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以求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文:魏四维
参考文献:
【1】《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中华书局
【2】《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
【3】《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一册》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 中华书局
文字由历史大学堂团队创作,配图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