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广东东莞第一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辅警和民警参与卖淫案件组织并协助的案件信息,此案性质特别恶劣,读后非常生气。
该案的被告人为莫某甲、徐某某、谭某某、莫某乙、黎某某、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等8人,他们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经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30岁的莫某甲和同为30岁的黎某某被捕前系东莞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担任辅警,另有民警被另案处理。
据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显示,2019年3月初,被告人徐某某找到身为巡警大队辅警的莫某甲商议,在当地通过组织失足妇女卖淫的方式谋利,由其负责招募、组织和管理失足妇女,莫某甲负责联系公安机关人员为卖淫活动提供保护,约定将失足妇女卖淫所得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提成,双方平分获利。
莫某甲答应后,找到在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的黎某某,让黎帮助联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其组织卖淫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帮助将其他卖淫人员赶走,答应给予黎一定的好处费。
于是,黎某某联系了在当地某公安分局一警务区担任警长的姚某某(另案处理),让姚某某为莫某甲等人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将莫转账给其的保护费转给姚,并从中获利。
后莫某甲、徐某某租赁某村治安联防队担任队员的被告人莫某乙母亲吴某某的房屋给失足妇女卖淫,并将房租交予莫某乙。2019年3月11日开始,莫某甲、徐某某组织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找到被告人谭某某、莫某丙在现场周边看风,徐某某每天支付给谭150元。同时,莫某丙还负责在附近观察是否有其他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莫某甲,帮助莫某甲等人打击其他失足妇女。
2019年4月30日左右,徐某某因由退出涉黄窝点后,莫某甲叫谭某某顶替徐某某继续组织失足妇女卖淫,负责管理失足妇女和收取提成,平分获利,谭某某同意。之后莫某甲、谭某某继续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该房屋实施卖淫。
同时,莫某甲、谭某某找到身为治安联防队员的莫某乙,让莫某乙为卖淫活动通风报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有关的巡逻及扫黄情况,答应按每名上班失足妇女每天30元的人头费给予莫某乙,莫某乙同意,并在莫某甲、谭某某的指使下,分别给予某警务区担任值班队长的周某某1000元、给予在某警务区担任职员的谢某甲一条香烟作为好处费,要求周某某、谢某甲为莫某甲、谭某某等人的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便利,不要到失足妇女卖淫的地方巡逻。
不久,莫某甲、徐某某、谭某某、莫某乙、黎某某、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等8人在警方行动中被抓获,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发时为止,莫某甲等人组织卖淫先后共获利约52000元。其中:莫某甲获利约13000元,徐某某获利约6000元,谭某某获利约9300元,莫某乙获利约2300元,黎某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周某某获利1000元。
案件信息显示,该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徐某某、谭某某、莫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黎某某、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徐某某、谭某某、莫某乙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某、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无视国法,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四款之规定。
检方认为,该案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莫某甲、徐某某、谭某某、莫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周某某、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该案提起公诉,迎接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警眼看天下、 法意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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