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案例:2014年9月1日,张某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商品约1万方,龚某作为担保方签字担保。合同还约定,每月底双方对账,次月10号前付款70%,以此类推,11月底商品使用结束,40天内付清全款。后建材公司与张某因货款给付发生纠纷,于2019年5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建材公司提交的有关该公司向张某主张过权利电话记录本案无关,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建材公司在诉讼时效内向张某主张过权利。因已超出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而有了诉讼时效制度,以敦促当事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权利人对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