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11.优化报名程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市教育和体育局将商市大数据局,协助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度假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统一在东昌府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进行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执行。
12.及时公开信息。县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于4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同时将招生方案和招生政策网址链接报送市教育和体育局。招生报名期间,各学校要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等通过学校网站和在校门口显著位置张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招生工作结束2周内,要公示录取结果。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13.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在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要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和教育关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市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14.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重视宣传引导
15.重视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宣传工作,与新闻宣传部门和媒体通力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使之家喻户晓。要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开展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宣传,帮助家长和学生树立科学教育观念,让社会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和身心发展,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严肃招生纪律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学有序、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细化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秩序。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17.严格招生纪律。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在规定时间以外、在起始年级以外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8.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基础教育科8245525、职业教育与民继教育科8245558、纪检信访824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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