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控股中原依法结束了二审审查方对杨等5人的敲诈勒索罪、强制交易罪案件。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挑衅挑衅罪,分别判处方向阳、孙惠祥、唐艳发、王与胜、施伟强5人6年零4个月至1年零2个月罚款7万韩元至2万韩元。通过 法院审理,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方向阳、孙惠祥等人经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被查明
,在乡村道路工程、温泉工地建筑及绿化工程等领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方向阳为首、孙慧祥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例三:陈海兵、段又训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5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与段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扩大势力范围,陈某某对段某某提供人脉支持和资金帮助,段某某对陈某某提供武力上支持,两人共同以师徒、朋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徐某甲、徐某乙、石某某、曹某某等人,在社会上无端滋事,打架斗殴,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垄断以东至昭潭镇为中心的南部山区事故车施救业务。以陈某某、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东至县南部山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该案件二审正在审理中。
案例四: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
2018年6月8日,池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梅龙分局移交一条非法采砂线索,于6月9日对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予以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吴某某、周某某等人长期盘踞长江水域,受利益驱使,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无视长江生态环境平衡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使用非法改装的采砂船,在长江安徽池州梅龙段水域大肆盗采江砂,严重影响长江河势,破坏长江冲淤平衡和生态环境。
目前,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6人,全部涉嫌非法采矿罪。查扣、扣押、冻结涉案资产140余万元。
2019年2月26日以来,以非法采矿罪移送起诉36人,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池州日报
记者:郑媛媛
编辑:包瑶 责编:刘玉琴
审稿:周劲风 监制: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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