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2019年在浙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选拔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以生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为1:1 ;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生源的实际情况,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科按类招生的,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因受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编制的限制而无法编制按类招生的省份,则按专业进行招生录取,入学后,除录取在财务管理、土木工程、建筑学、交通运输、环境生态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工业设计、临床医学、护理学等8个专业的学生外,其他专业所有被录取的学生,到校后按所属大类专业编班并组织教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外国语言类在第一学期后半段)进行专业分流。省外按照具体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专业分流时,优先分流到高考录取专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学生意愿,分流到大类所覆盖的专业;第二学年及以后的学费按分流后的专业收费。详细分流规则按《浙江树人大学专业分流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另设有多项奖学金,同时执行国家有关奖、助学政策等。
(二)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可以进行专业调整。
(三)家扬书院:是我校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2019级录取的高考总分成绩在全校各专业(设计学类、临床医学除外)前10%的新生(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中,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面试后,择优选拔60名学生进入书院进行重点培养,第一学年在家扬书院统一学习,第二学年,学生可以任选除设计学类、临床医学之外的专业。在校期间确保学生有一次境外交流研习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学校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外语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入学复查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在两周内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并给予注册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均按教学成本核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2019级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含中职升本、专升本)学费
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外国语言类、经济管理类、文学与传播类,每学年每生26000元。
城规园林类、电子工程类、计算机信息类、资源环境与科学类,每学年每生28000元;
设计学类,每学年每生30000元;
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每学年每生26000元;
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建筑学(5年制)、环境生态工程、工业设计、护理学,每学年每生28000元;
临床医学,每学年每生30000元。
中升本专业学费:电子商务每学年每生28000元,商务英语每学年每生26000元。
(二)专科(含中升专)学费
每学年每生20000元。
(三)住宿费
住宿条件为标准化学生公寓(需平衡后再定),收费标准严格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学校根据新生专业分布情况进行统一安排住宿。
学校特别提醒: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教育考试院统一途径查询录取结果。学校通过多种途径供考生查询。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官方网站:
招生信息网站:
招办官办微信:zjsruzsbgs
招生咨询电话:0571-88297000
学校举报电话:0571-88297019
学校传真号码:0571-88297025
学校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街8号(杭州拱宸桥校区)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江夏路2016号(绍兴杨汛桥校区)
QQ群咨询号码:555039141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