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发布了办学在“26个严禁”中教授 500的通知
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在严治党各项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来衡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学校、个别教师仍然存在违法提前招募、犯规征教辅导书及电子产品、犯规补充学费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教育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了做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全市教育系统中创造一个风和日丽的良好环境,现在重申以下五个方面“二十六个严禁”的办学宗教行为。
一、办学行为方面
(一)严禁学校打折、灵活地履行上级和市教育局疫情防控各项纪律要求。
(2)严禁学校不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安排课程,随意调整教学计划和进度,随意减少学生课外活动时间。
(3)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班、速卖班、实验班,并为学生选择学校、选择班、选择师提供条件。
(4)严禁学校违规团体进行有偿补课,通过校外教育教育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实施有偿补课,或向校外教育机构及个人提供场所、学生。
(5)有合格教师来源的,严禁“公费”或擅自长期使用编外教师。严禁扣押、挪用、扣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各种形式的“公费”。
(6)严禁拖欠教师工资、社会保险金、职业养老金、住房公积金。
第二,教师在教育行为方面
(七)严禁教师因业余时间、节假日、寒暑假等违规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以亲属名义从事有偿补课。
(八)严禁教师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九)严禁动员、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或提供学生。
(十)严禁教师索取或收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电子信封、有价证券、支付证明等。
(十一)严禁教师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十二)严禁教师通过微信群、QQ群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家长代为修改作业。
三、招生工作方面
(十三)严禁学校提前组织中小学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地区间招生。
(十四)严禁采用笔试、面试、评价或某种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十五)严禁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考试结果选拔学生。
(16)严禁各种比赛证明、学科竞赛成绩、考试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四、教育费用方面
(十七)严禁学校个人设立教育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十八)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家庭交通费、复印费、试卷费、电子阅览费、空调使用费、暖气费、饮用水费等。
(十九)严禁以任何名义征收与入学有关的费用,或以捐赠、奖学金等名义乱收学费。
(20)严禁违反学校(幼儿园)学年或学期预缴金(教费)或对营养餐、食宿、保险等的侵犯、损害学生利益。
五、辅助信息登记和设备使用管理
(21)严禁向学生推广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未审查的各种学习应用程序和设备的使用。
(22)严禁学生和家长作为教育、管理工具收取统一的教育类应用费用。
(二十三)严禁学校或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强制或伪装,强迫学生购买河北省教育厅规定的教辅资料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
(二十四)严禁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河北省教育厅规定的教辅资料目录以外的学习资料。
(二十五)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统一组织家长采购,严禁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学习或培训材料。
(二十六)严禁学生从自愿购买、学校统一代购的教辅资料中牟利。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实行“二十六个严禁”第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来主管,谁来负责”和“管理行业必须管理行风”的原则,健全责任履行和回溯责任机制。各学校校长是直接负责人,具体实践得很好。各县(市、区)教育局长承担领导责任,加强对地区内学校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会议等将这一通知精神传达给所有学校和教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26个严禁”内容,使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提高调查处理强度。市县二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严厉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一案双查”要求追究相关指导责任。
邢台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邢台市教育局网站,河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