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婚。
男人的礼物是我国的结婚习俗。
少则数万人以上则数十万人,
对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
但是巨大的负担是
大部分年轻人离不开父母存的钱。
如果婚事出了问题。
一定要牵扯彩礼,还吗?
如果遇到法律意识不强的当事人,
血淋淋的悲剧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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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归案例,教训归教训
孰是孰非都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彩礼,到底能不能退?该怎么退?
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张某曾与前男友同居并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儿跟随张某生活。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张某与蒋某某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不久,蒋某某及父母到张某租住处提亲,张某同意与蒋某某定亲,双方择日定于同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为表诚意和谢意,蒋某某向张某父母支付了3万元聘金,并给了张某2万元作为零花钱和购买金银首饰的费用。随后,张某带着女儿入住蒋某某家,与蒋某某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因看病需要,还多次从蒋某某父亲处拿钱。同年6月,张某与前男友通话后,独自离开蒋某某家前往南平与前男友生活,并拒接蒋某某电话,择期的结婚仪式也未能如期举行。
因无法联系上张某,蒋某某向张某父母提出返还彩礼要求。张某父母认为双方未能如约举行婚礼是蒋某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退还彩礼。一气之下,蒋某某以张某涉嫌婚姻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溪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蒋某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随后,蒋某某与父母又向尤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父母返还聘金等共计5.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尤溪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及其父母向蒋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7万元,驳回蒋某某及其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
关于彩礼,国家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男女双方及各自亲属向对方给付的财物也并非都属于彩礼,如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表爱意,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不以彩礼论,男女双方基于礼节赠送给对方亲属的财物一般不以彩礼论,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也不以彩礼论。
本案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聘金3万元,系男方为促成双方达成婚约而支付的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在双方未能如约完婚的情况下,男方依法是可以主张返还的。至于返还多少,因法律就彩礼返还比例并未作明确规定,故本案结合婚约双方过错程度、有无共同生活、有无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酌情予以裁量。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2万元零花钱和首饰钱,因系男方基于礼节赠送给女方的,具有赠与性质,故不予返还。男方父亲在蒋某某与张某同居期间给付张某看病的款项,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给付的具体数额,且也不属于男方依照习俗给付的,故认定为具有赠与性质的财物,不予返还。
其实,除了婚约财产案件存在彩礼返还问题,离婚纠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和撤销婚姻关系纠纷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彩礼返还问题,但这些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系为前提,否则不予处理彩礼问题。
来源: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