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日常购买和购买中,
你被商家“套路”过吗?
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小心消费陷阱?
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近日,肇庆市公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亲朋好友迅速收藏了这位消费者《避“坑”指南》,拒绝合法权益、“日常”!
案例1
“媒人”牵引未果少尉调整促进退款。
事件
2021年7月,肇庆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高老师的投诉。6月30日,他在一家婚姻介绍公司缴纳了3888元人民币,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热切期待能在“媒人”中开花,但婚姻信息公司承诺推荐“优质女会员”只是空话,申诉人多次咨询婚姻信息公司,寻找各种理由,大致承担责任。
接诉后,市消委会与婚介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投诉内容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介公司收取10%服务费,剩余金额退还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
本案中,虽然婚介公司履行了合同,但没按征婚人约定的征婚标准安排相亲对象,提供服务存在瑕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介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投诉人对婚介公司失去信任,提出终止合同,退还婚介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物业服务有瑕疵 消委调解促提升
案情
2021年7月,肇庆市消委会接到何女士投诉,称某物业公司未征求其同意私自打开房门让楼上业主进入屋内对天花板渗漏水处打防水针。何女士认为此种方法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物业公司私自打开房门属于侵权行为,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督促楼上业主重新做防水,请肇庆市消委会协调。
接诉后,市消委会联系物业公司调查,经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物业公司积极协商督促楼上业主重新做防水,但楼上业主不配合物业公司,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市消委会通过联系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协助联系楼上业主,经过多方协调,楼上业主主动联系物业公司表示重新做防水,何女士诉求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征求何女士同意,打开房门让维修师傅进入住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在何女士反馈房屋渗漏水时,应督促楼上业主检查漏水原因,协调维修方法。协商期间,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配合市消委会协助联系楼上业主,多部门之间形成消费维权合力,从而有效解决了纠纷。
案例三
消费纠纷迅速化解 司法确认保障权益
案情
端州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预付卡退款难问题,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李某等17名消费者在肇庆某酒店充值办理预付卡,现该酒店因故停业,他们预付卡中尚有少则几百多则上万元余额,涉及金额共达15余万元。与酒店方多次商谈退款无果后,纷纷到端州区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投诉双方了解情况,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该纠纷涉及金额大,人数多,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人员根据“诉调对接”机制,释明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双方同意,消委会组织双方到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该系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理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案例四
消委会调解全额退购房款
案情
2021年2月,鼎湖区消委会接到邵先生投诉,反映其与鼎湖区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总价款195381元,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90天内,但至邵先生投诉之日开发商仍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邵先生多次咨询开发商都推诿扯皮,始终未作出交房时间期限,现要求开发商按购房合同规定全额退款。
接诉后,鼎湖区消委会与开发商核实有关情况。经调查,投诉事实属实,经过多次电话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为邵先生全额退购房款。
点评
该案例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履行。
案例五
诱导消费引争议 协助退款获锦旗
案情
2021年5月,高要区消委会接到张女士投诉,反映她和弟弟分别在某美容店支付7万元和2万元充值会员卡,充值时商家负责人称所有美容服务都是其为客人服务,但服务期间却有工作人员不断推销产品,在消费者多次明确拒绝后仍不断推销,认为涉嫌诱导消费,与商家协商退款遭到拒绝。现希望尽快退回卡内余额,请高要区消委会协调处理。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该店负责人核实有关情况,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美容院同意退回张女士及其弟弟卡内余额共47300元,调解成功。为表感谢,张女士向高要区消委会送上锦旗。
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充值时商家负责人向消费者承诺所有美容服务都是其为客人服务,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却有工作人员不断推销产品,且多次告知拒绝购买后仍继续进行推销,违背办卡约定。
案例六
网络购物实物与宣传不符引争议
案情
2021年8月,四会市消委会接到杨女士投诉,反映2021年7月通过平台向四会市某珠宝公司购买一串2.8万元翡翠珠链,网站宣传翡翠颜色为非常亮丽的翠绿色,但收到货发现翡翠是暗淡的绿色,实物与网站宣传严重不相符,认为商家涉嫌欺骗消费者,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遭拒绝,现要求商家尽快办理退货或者退还一半的差价,请四会市消委会协调。
经四会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经调解,商家同意诉求人的退货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经营者要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特征,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应该如实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应对商品外观特征、效果图进行过度美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七
定制装修迟迟未动工 究竟责任在谁的身上
案情
2021年12月,广宁县消委会接到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9月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某花园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该公司,工程期限为75个工作日。但该公司没有抓紧时间开展装修,耽误杨先生入住计划。杨先生希望与该公司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已交纳的定金和首期款共93650元,请求广宁县消委会调解。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了解情况,梳理出问题点。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装修工程迟迟未动工,经广宁县消委会介入后,确定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列明要消费者在公司APP上对装修材料进行选材,也没有告知杨先生。经调解,杨先生与该公司解除装修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返还杨先生已交纳定金和首期款。
点评
本案中,装修公司没有清楚告知消费者其服务内容具体事宜、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此次纠纷的发生。经广宁消委会介入后,经营者及时改正错误,履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案例八
洗车遭损害 车主求赔偿
案情
2021年4月,怀集县消委会接到曾先生投诉反映:其车在怀集县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洗车服务,被洗车工人驾驶撞损,要求商家将受损车辆修复或赔偿4万元。双方协商赔偿不成,现希望怀集县消委会介入调处。
接诉后,怀集县消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曾先生4万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洗车服务过程中商家应保证汽车安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九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纠纷 消委调解护权益
案情
2021年4月,德庆县消委会接到刘先生投诉反映:其儿子(14岁)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莫村某通讯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刘先生发现后立刻前往商家协商退款,但遭到拒绝。刘先生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不妥,拒绝退款不合理,请德庆县消委会协商退货。
接诉后,德庆县消委会立即转属地莫村分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属实。在德庆县消委会指导下,莫村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使得商家意识到向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行为不妥,同意刘先生退货并现场退还购机费用。
点评
本案中,刘先生儿子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购买贵重商品,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未有监护人陪同的,商家应认真咨询购买人是否经监护人同意并进行确认,谨慎出售商品。
案例十
加装电梯引纠纷 消委调解帮解决
案情
2021年11月,肇庆高新区消委会接到业主代表陈女士投诉,反映于2018年8月向肇庆某电梯公司支付2万元报建费为位于佛山市某旧楼加装电梯,双方协议签订后工程迟迟未落实,对该公司失去信心,希望和平解约,退回2万元报建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请肇庆高新区消委会协调。
接诉后,高新区消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走访电梯公司。经调查,电梯公司基于安全问题在安装程序中将电梯单门设计成双门,需要重新开展审批流程,故拖延了安装日期,引起业主不满,电梯公司认为协议规定中途解约不退报建费。通过多次协商,该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高新区消委会协助制定两个解决方案:(一)重新议定安装协议书;(二)退回2万元报建费。投诉人选择方案(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
点评
本案中诉求人提供安装地址为佛山市某教师村,初判部分业主为在编教师,提醒电梯公司树立做好尊师重教及回报社会改善群众便利理念,妥善处理该纠纷,向社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充分考虑双方权益下作出和解协议。
作为新时代消费者,
维权知识不可少,
法律是合理维权的最佳武器,
让我们用心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 源:肇庆市场监管
编 辑:莫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