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宋昭
和陌生网友见面,吃烤肉,花了几千元。小心点。很有可能是“酒托女”设下的陷阱。
10月14日,记者从裁判文书上获悉,在今年3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24名女性以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子,这些涉案女性,年龄最大的32岁,最小的不过24岁。
案发时,她们以吃饭、喝酒为名,以低成本餐饮冒充高档餐饮等虚高价格的方式,与服务员配合,骗取被害人财物。
而在这起“酒托女”诈骗案背后,“幕后老板”佘某是一个95后年轻女子,她先是以咖啡吧后改为烤肉店作为诈骗场所,组织“键盘手”冒充女性通过网络以交朋友为名获取男网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将上述信息交给“酒托女”进行诈骗。最终,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
“酒托女”实施集体诈骗
涉案金额共计700多万元
这份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刑终18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佘某于199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为四川省简阳市人。
从2018年起,佘某就伙同黎某、李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先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区医院旁纳唯卡咖啡吧,后改为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31号附168号“馋味轩自助海鲜烤肉”店作为诈骗场所。
他们组织“键盘手”,以交朋友为名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平台获取男网友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将上述信息交给“酒托女”,由“酒托女”以网络中使用的虚拟身份,联系男网友线下见面,将对方诱骗至上述诈骗场所,并利用暗示性语言等方式,使男网友产生可以与其确定恋爱关系或进一步交往的错误认识。
男网友被一步步“坠入”深渊。然后,这些“酒托女”以吃饭、喝酒为名,用极低成本餐饮冒充高档餐饮等虚高价格的方式,与服务员配合,骗取被害人财物,后根据分工按比例分赃。其中“酒托女”按15%-25%的比例分赃,服务员在作案场所领取固定工资、小费和“加班费”。
期间,佘某一直是老板兼“酒托女”的身份,舒某负责收银、记账、给服务员发工资等,黄某、陈某系管理人员兼服务员,其余人员以潘某、李某等十余人扮演“酒托女”的角色,该诈骗场所还配置了服务员、厨师、调酒师、安保等完整的人员。
至2018年5月22日案发,她们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孙某等人共计7471783元,其中仅佘某团伙,就诈骗了共计2672405元。
曾有受害者在论坛上举报“酒托女”
低价酒、勾兑酒当高价卖
陌生网友吃一顿烤肉上万元
判决书内容显示,这些“酒托女”分工明确,在馋味轩自助海鲜烤肉店,一名酒托女诈骗的金额在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
一顿烤肉需要花上万元?她们也不是没有遭到过怀疑,据了解,她们以交友为幌子,欺骗被害人进行消费的犯罪具有一定隐蔽性,被害人出于各种目的,都没有及时报案,导致该案报案的被害人所报被骗金额小于记账本、点菜单记录的金额。
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也载明,在报案的男网友中,因为涉案的部分点菜单,在服务员算完账后就被销毁,导致点菜单的总金额小于账本记载金额,以现存点菜单结合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依据不仅客观真实也有利于各作用为“酒托女”。
法院查明,佘某与“花家”的建立人李某还是夫妻关系,他们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在“花家”负责对账和发工资,负责与纳唯卡咖啡吧、馋味轩自助海鲜烤肉店的店铺老板对“花家”的流水总账,还要根据约定的比例将赃款分配给“酒托女”及“键盘手”。佘某在后台的庭审中,当庭翻供称其为了包庇李某才在公安机关做了上述供述,但是没有拿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其翻供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李某供述印证。
一审认定事实
最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酒托女”和服务员分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扣押、退赔在案的赃款予以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佘某和其余几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判决
2020年3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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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