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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0230106是1月6号吗?

时间:2023-07-13 作者:佚名

中国网2月28日讯 (记者 胡永平)今天上午,最高检举行《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向社会公布了最高检机关和各地检察院在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方面的11个典型事例。具体如下:

典型事例1

最高检机关公开首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015年1月23日16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发布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这是最高检机关通过互联网公开的第一份法律文书。案件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办理,申诉人刘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不服武宁县检察院对其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经武宁县检察院、九江市检察院和江西省检察院复查、审查,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仍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复查,认为申诉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作出了相关决定。在正式向案件申诉人送达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后,依照相关程序,对公开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了屏蔽处理,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这份文书的公开,标志着最高检机关在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新的进展。据了解,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全面开通,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成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标志着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阶段。最高检机关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单位,在带头应用中也迈出了实实在在的步伐。截至2015年2月26日,最高检机关共在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11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08条。最高检机关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还进一步加大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1月26日,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待了代理某民事提抗案件的律师,在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律师进行了现场查询,并打印了网络查询账号和密码,供其今后通过互联网自行查询。同时,根据律师约见案件承办人的要求,与民行厅承办人联系并确定了约见时间,27日上午完成约见。

典型事例2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网上晒文书公开促公正

2014年8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全国开始试运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公开了5份起诉书,成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开拓者”和“探路者”。作为全国五个试点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在积极、主动、及时、规范公开文书的同时,注重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优势,不断提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力求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截至2015年2月26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公开法律文书10166份,导出程序性信息30952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616条。据统计,自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公开数量始终保持全国前列。

群众知晓是前提。“网上晒文书”,目的就是让群众知晓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可以网上自助查询,每个人都能够以最方便、快捷、直观的方式了解他们关注的案件情况。为此,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积极组织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014年12月2日,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律师房忠华到伊春市院申请阅卷,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于丹安排阅卷后,主动告知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终结性法律文书等信息,并进行了现场演示。律师在首次登录网站,实现自助查询后,对案件信息公开给予高度评价,表示“足不出户就可以利用网络浏览文书、查询程序性信息,真是方便!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投入案件研究当中;另一方面,文书的公开可以起到法律普及和示范警示作用,非常便民利民!”

全面公开是原则。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针对两级院案件数量不多的实际情况,决定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录入的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予以公开,并要求基层检察院将经过技术处理的所有文书,都要报送分院,经过分院审核检查后,再发布外网。哈铁分院的做法在全省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齐齐哈尔、七台河、双鸭山、林区等市分院都纷纷效仿。至此,在时间上,实现了全省自2014年1月1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以来,系统内所有符合公开条件的文书都公开;在地域上,实现了祖国最东端至最北端文书公开全覆盖。

及时规范是目标。“文书网上晒”,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公开的强大自信与坚定决心。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社会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产生倒逼效应,对办案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检察执法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升了检察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及时、准确、规范是关键。各地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收外来文书后,及时录入系统,并送达案件承办人,保证文书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公开。

保护隐私是基础。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可以清楚看到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姓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包括通过合理推断能够得知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均要进行屏蔽和技术处理,目的是在文书公开的同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切实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社会一致好评。在文书公开之前,要经过细致的技术处理和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而保障公开的每一份文书都准确、规范,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事例3

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全面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2014年9月,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部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统一平台为律师提供查询、预约等服务。特别是异地网上预约打破时空局限,律师只需向经常居住地所在基层检察院提交申请,经过身份认证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范围内其代理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截至2015年2月27日,全国共有4470名律师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线提出的4185件阅卷、会见预约业务全部办结。据统计,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该系统办结的律师业务数一直居全国前列。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律师接待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和窗口。当前,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接待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公开赢公正、阳光赢公信。”在谈到如何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时,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小东说。2014年以来,广东省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全面加强阳光检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案件程序性信息互联网查询工作规定》等文件,全面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尤其是对律师网上预约办理业务流程作了具体规定。全省各级院也相继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检察环节中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应用,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律师预约辩护与代理业务中的作用,广东省检察院全面加强对全省律师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全省通过系统办理律师网上预约业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平台加强应用宣传,提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律师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门户网站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方便全国律师登录使用。

为确保律师预约信息得到迅速反馈,切实将线上申请落实到线下服务中,广东省检察机关积极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各级院在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会谈室,指派专人具体承担接待工作。每日汇集、跟踪律师通过互联网提交的预约信息,通过电话或短信提醒案件承办人,接到反馈结果第一时间通知律师,确保业务办理不拖延。2014年底,上海陈律师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预约查阅戴某祥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卷宗,其后两次申请变更阅卷日期。广东省检察院干警通过每日系统巡查,即时发现该情况,反复协调公诉部门安排阅卷事宜。陈律师最终顺利阅卷,临走时他表示由衷地感激:“我在上海通过系统预约阅卷十分方便,几次变更时间的申请你们都及时处理,我可以即刻返程,明天开庭也不会耽误了。”

当前,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了152个律师服务窗口,2014年共接待律师预约阅卷、会见80414次,查询案件202301次,以实际行动有效保障了律师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典型事例4

江苏苏州检察机关全力推进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

2014年6月,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苏州市检察院和全市十家基层院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是一种胸怀,是一种自信,更是一种倒逼机制。只有公开了,我们才能更加直接地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审视,我们的司法行为才能更加合法、公正、规范,司法人员也必将更加清正、廉洁、文明。”苏州市检察院分管检务公开的副检察长凌永兴在动员会上说。会后,苏州市检察院相继制定《深化检务公开实施意见》、《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查办职务犯罪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明晰发布权限,规范审批流程,统一发布渠道。在苏州检察内网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流程图”,责任到人,流程化管理。下发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范例模板,明确重要案件信息的要素、措辞等,确保格式规范,用语准确。

2014年9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以来,苏州市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934件、重要案件信息发布224条、法律文书公开3184件,三项数据均列全省检察机关前列。随着工作机制的日益完善,一则则重要案件信息同步出现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原副书记、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杜建华(正处级)、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雪元(正处级)受贿案、太仓市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孙锦泉(正处级)受贿案等一大批案件曝光在苏州市民目光下,营造出“有案必查、绝不姑息”的反腐氛围。

重大案件信息发布,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还原事实真相。2014年11月15日,有一网民在苏州市行风热线平台反映,只看到检察机关查办受贿的,行贿人为何不查,是治标不治本。面对网民质疑,苏州市检察院及时将以往发布的行贿犯罪公开信息推送给该网民,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查办力度,消除了网民误解。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不但扩大了办案成果,还杜绝了说情打招呼的情况”,苏州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表示。在发布苏州高新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纪某受贿案件信息后,苏州市检察院又陆续收到多份关于纪某问题的举报线索,扩大了战果。而吴江区检察院统计发现,案件公开后说情打招呼的情况明显减少。

百姓关注的热点,就是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的发布重点。去年8月底,吴江女大学生高某失踪事件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苏州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并第一时间发布案件办理进展,信息被众多纸媒、网媒关注转载。一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发布由点及面,由个案试点走向全面公开。

“如果您关注苏州的法治进程,您会发现如今苏州市检察机关直接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方式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以迅捷权威的检务公开方式,实现社会知情权,也使一些谣言止于真相”。2015年1月5日《苏州日报》的苏州骄傲栏目发出这样的感慨。

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表示:“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理念先进、科技发达、社会文明程度高、市民平等意识权利观念强,检务公开工作具备优良的土壤和环境”。

典型事例5

江苏南京市检察院创设“检察为民服务中心”

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创新载体、整合资源,建成实体、网上、掌上三个“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成功打造了一站式多功能便民服务平台,受到广大群众欢迎。自2014年9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至2014年底,共计服务来访群众8500余人次,接待律师查询、阅卷1186人次,接受行贿档案查询14845批次,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500件、法律文书1053份。

实体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坐落在南京市院主楼西侧,分设案件管理、案件受理、控告申诉、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业务咨询5个窗口,涵盖了案件管理、行贿档案查询、检察法律咨询、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视频接访、公开听证、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检调对接等10项功能,并设有检察官接待室、视频接待室、心理疏导室等功能区域,努力满足持不同诉求的群众与检察官面对面交流的需求。为做到让群众满意,市检察院精心打磨每一个服务细节,触摸式一体查询机、双屏接访机、取号机、饮水机、雨伞架等设施一应俱全,摆放在大厅醒目位置,传递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诚意。

网上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与实体中心同时上线运行,进一步延伸了便民服务的时空触角。通过已经建立的案件信息查询、举报申诉控告、法律援助申请、诉讼服务等7个功能模块,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以在对话框提示下完成对职务犯罪的举报;动动鼠标就能对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进行查询,并远程打印查询结果。同时,在网上开通了律师阅卷预约、检察官预约、在线接访等一系列即时服务功能,满足不同群体诉求;设有网上留言板、检察长信箱等栏目,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托“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实现了从网上向掌上的延伸。掌上“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开通了为民服务、预约接访、监督评议3个板块共计11个子栏目,将网上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囊括其中,更加及时有效地为群众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

典型事例6

湖南邵阳检察机关选任检务公开评议员监督评议案件

2009年以来,湖南省邵阳市检察机关着眼于让人民群众感受并认同执法的公正性,创设了检务公开评议员制度。

市县两级院采取媒体宣传、本人申请、单位或社区推荐等方式,每个院相继选任了50—100名检务公开评议员,全市共计1000余人。评议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及普通群众等。

工作中,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凡是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争议大、各方评价复杂的案件,都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评议等方式,从评议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3—7人参与执法活动,见证执法过程,评议执法状况。以检务听证方式为例,评议员监督评议的程序是:听取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及法律依据,就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现场提问,围绕案件应作何处理进行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监督评议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评议员。近年来,我市共邀请检务公开评议员监督评议各类案件500余件,评议员的综合表决意见绝大多数得到了采纳,没有被采纳的,经进一步说理均得到了评议员的理解,评议员还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这种执法方式对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群众误解、平息涉检信访、提升执法公信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典型事例7

湖南郴州检察机关大力推行案件公开审查

2014年以来,湖南省郴州市检察机关对113件拟作不受理、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撤案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有重点地实现从办案结果公开到办案过程公开、从执法形式公开到执法内容公开的转变,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少数群众对检察职能和执法办案情况缺乏了解,对检察机关办案不够信任等情况,郴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全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拟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不立案、撤案的案件,采取举行公开听证会、见证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列席案件讨论会等多种方式,邀请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介入和监督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把检务公开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

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途径,提升了检察干警综合素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和执法状况综合考评位列全省第一,检察官整体形象民意调查继续保持全省前列,市检察院顺利通过省级文明标兵单位验收,检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典型事例8

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微”力量传递检察正能量

2014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大力加强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检察机关新媒体建设,利用新媒体平台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开通了自治区检察院5个官方微博和1个微信公众平台。开通半年,5个官方微博共发布了7000多条博文,粉丝数超过50万,微信公众平台坚持每天推送,至2015年1月16日共推送206期,发布1000多条信息,并主动收集网民反馈意见、与网民互动,为网民提供法律服务100多人次,有力地提升了检察机关形象。

“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设置了头条、微讯、案例、案件发布厅、微视频、图说、小西点案、每天学法、微读库等十多个栏目, 每天向关注用户推送检察动态、重要案件信息、日常生活引人关注的案例、检察知识、法律常识等内容。如“案件发布厅”栏目,第一时间发布广西检察机关查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去年共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5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成为常态。“小西点案”栏目则设计了一个广西女检察官的卡通漫画形象,取名“小西”,选取典型案例通过“小西”的卡通形象,用网络化语言点案普法,让网友在轻松的网络氛围里得到警示,学习法律知识,“小西”的形象推行以来获得广大网友的点赞。“微读库”栏目主要为网友及时发布重大法治热点事件、动态进展、与群众相关的法治动态等,该栏目从开通公众号至今一直获得高关注度。“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开通以来,注重推送信息的质量、可读性和趣味性,克服刻板教条的宣传模式,避免官话官词,大胆运用新媒体多样化形式,如漫画、微视频、微电影等,以及亲民化的语言风格,网络化特点,力求所推送信息亲切、接地气。如“图说”栏目,主要以图说文、以图说法,通过卡通画、图表、引用网络图片、原创图文等的形式宣传检察工作、轻松普法。此外,根据新媒体传播特点和语言风格,原创制作了9部检察职能动漫宣传片,包括1部6分钟的检察职能宣传片和8部1分钟主要业务部门职能宣传片,如1分钟了解反贪部门、1分钟了解公诉部门等,用动画卡通形象介绍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简短有趣,宣传片推送以来受到网友极大欢迎。

“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还注重服务功能的开拓,改版后的微信将于1月20日前正式上线,届时页面将体现一站式“微网站”理念,囊括了政务大厅、服务大厅等多个栏目,更全面更快速获取信息,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并同时实现了通过微信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程序查询、预约等多项功能。

“广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运行半年来以其精准的定位、灵活的风格、丰富的内容和形式获得广大网民朋友的认可,短时间内走在了全国政务微信前列:在2014首届互联网政务峰会上,荣获“2014互联网政务卓越奖”,在司法微信TOP10榜单上,以359.42的微信传播指数位列第一,是广西政法机关唯一获奖的新媒体。持续进入人民网、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清华大学新闻研究中心等不同权威机构公布的各种全国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前十,如:上榜“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最高排位全国政法机关类第5,检察机关类第3;连续上榜多期“全国政务微信影响力榜单”,最高排位全国司法系统类第2,同时还上榜“首期政法机关微信影响力周排行榜”, 最高排位全国检察机关类第1。

典型事例9

湖北:检民互动走进“微时代”

近年来,湖北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利用新媒体拓宽阳光检务渠道,加强与群众的交流互动,并最终形成了门户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截至2014年,该省130个检察院全部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检察官阿明等多名检察官个人也活跃在新媒体平台。公开为先、服务为本,是该省检察机关新媒体工作宗旨。如“湖北检察”微信服务号,有办案期限查询、律师阅卷预约、网上受理等17项服务功能。2014年2月15日,网友@阿军发微博向湖北省检察院举报孝感市某村近千亩良田被毁,开发商在未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挖掘农田。湖北省检察院迅速转给当地检察院调查。3月19日,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魏某等2人立案侦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开发商杨某并案侦查。截至目前,湖北省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信息近2万多条,为网民提供法律咨询、解决相关诉求12700余次,该院也获得了全国政法机关微博问政倡导奖、微信问政新锐奖等多项荣誉。为促进规范运用,湖北省检察院出台了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等文件,大大提升了便民服务效率和检务公开效果。

典型事例10

重庆检察:“键”对“键”公开 “点”对“点”服务

从“键对键”到“点对点”,再到“面对面”。重庆检察机关的微信不作华丽丽的宣传,只立足于实打实的公开和服务,让群众触摸到检察的温度。去年8月,重庆检察微信公众平台和手机微官网开通,设立举报申诉、案件查询、律师预约、检务指南、人民监督之窗等栏目。

微信开通不久,就收到微友意见,称举报申诉栏目不好操作,重庆检察立马作技术修改,让手机举报更便捷。最近又根据微友意见,拟将行贿档案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检察证件查询等平台搬上微信。不仅重庆检察,巴南检察更是将点对点变成面对面:2014年5月,微友“荻小清”留言,称丈夫罗某被车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巴南检察迅速和警方取得联系,得知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暂时无法启动赔偿程序,死者的老伴和残疾儿子生活无依时,一边继续积极协助公安查找破案线索, 联系呼吁肇事司机自首,一边为罗家争取到6000元司法救助金,冒着近40度的高温送到罗家人手中。巴南检察还结合微友留言中的诸多问题,编辑出版了《检务公开手册》,免费向平台上的微友赠送,引发微友纷纷点赞,留地址索取。

重庆检察微信平台运行半年来,共接受人民群众举报申诉880件,提供案件查询21102条,接受律师预约116件,运用手机举报腐败、便民利民的做法被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报道,35家地方媒体转载。

典型事例11

云南检察:利用新媒体践行执法为民

云南省检察院微博上线3年多,没有双休,没有节假日,坚持天天更新、发布信息,提升检察公开的知名度。至2015年2月25日,腾讯、新浪、人民、法律微博共有粉丝198多人,发布信息、转帖评论达12万多条。注重适时互动,为博友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开展公益活动,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微信上线637天,每天图文发布一期8条微信共637期。云检“双微”成了云南检察机关检察宣传的一张名片,形成了云南“现象”。

案例一:微博发现刑事申诉,救助刑事被害人实现息诉罢访。2012年6月的一天,小编在微博上发现有人将刑事申诉状发成了一条条的微博,当即私信告诉发帖人邮箱,让其将申诉状发邮箱。原来,发帖人是一件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的家属,因对多年前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费用一直没有得到而发帖求助。小编立即报告院领导,检察长王田海当即作出批示。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刘宗煌等在第三天即到达云南保山,找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出面多方协调,半年后,通过被害人救助的方式了解了此案,被害人在息诉罢访协议上签了字。

案例二:群众微信求助,检察官出面解决。2014年春节前,有云南威信网友在微信后台上发私信:说自己家和村上有势力的人因民事纠纷打官司,法院判被告付3000元给这个网友家。被告不但不付钱,还扬言“我就是不给,看你能把我怎么样?”网友的母亲为要这3000元钱,从偏远农村多次奔波到县城,光车费就花了300多元。小编作了核实,打电话给威信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建雄说明情况。威信县检察院安排检察官出面,被告很快付给了3000元。

案例三:发动公益救助,一天为一个网友捐款1万多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家在云南鲁甸农村的博友郭福,在微博上说:自己父亲突然摔倒在地,昏迷不醒,不知该怎么办。家里只有200多元钱。小编当即要求其先送人到县医院抢救,并联系鲁甸检察微博小编张玉林,为郭福父亲联系入院救治之事。第二天,云检微博发博文,开展为郭福父亲捐款活动。一天中,网友捐款1万多元,郭福父亲得到了及时救治,康复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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