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因历史原因,为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晶公司”)提供的四笔历史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金额共计3,700万元人民币及200万美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就上述四笔担保事项足额计提预计负债,共计8,812.3万元人民币。
为解决上述历史担保事项,减轻鸿翔公司债务负担,本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召开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债务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鸿翔公司解决上述历史遗留债务。同时,该议案尚需提交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1月12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解决历史遗留债务的公告》(2018-04号公告),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历史担保事项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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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重庆浦发”)债权
(一)债权转移情况
2018年1月22日,鸿翔公司收到重庆美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渝”)发来的《债权转移及履行担保责任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浦发于2017年8月25日与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移协议》,将对债务人液晶公司及包括鸿翔公司在内的担保人享有的三项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双方于2017年9月6日在《重庆商报》A08版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2、2017年9月27日,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三项债权及担保权转让给了重庆美渝,且双方于2017年9月29日在《重庆商报》B09版上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上述告知函,截至目前,重庆美渝已合法取得原重庆浦发的担保债权。
(二)拟授权鸿翔公司与重庆美渝签署协议书
1、鸿翔公司拟以2,25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的包干价与重庆美渝解决以下事项:①鸿翔公司了结重庆美渝已合法取得的鸿翔公司对原重庆浦发的担保事项(即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和美元2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等);②重庆美渝为促成鸿翔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民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兴支行”)达成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所已经支出的全部工作及劳动付出。
2、重庆美渝应在与鸿翔公司签署协议后,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鸿翔公司作为(2012)内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3、重庆美渝应尽快促使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署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并督促建行民兴支行完成抵押担保物的解押工作。
三、建行民兴支行债权
(一)鉴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2006)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液晶公司应向建行民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988.099831万元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应支付的违约金1,050万元;鸿翔公司就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在最高限额为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
(二)拟授权鸿翔公司与建行民兴支行签署协议书
1、鸿翔公司拟承担编号为(2006)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1,7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并拟在与建行民兴支行签署协议后将上述应付款项支付至建行民兴支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建行民兴支行应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为鸿翔公司办理抵押担保物的解押工作。
3、建行民兴支行应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鸿翔公司作为(2006)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4、建行民兴支行在收到鸿翔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鸿翔公司在编号为(2006)川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将归于消灭。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历史遗留债务的解决,将减轻鸿翔公司的债务负担,化解其债务风险。同时,上述历史担保事项的解决,本公司预计可实现债务重组利得约4,862.3万元人民币,计入营业外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84.74%。债务重组利得等数据以鸿翔公司与上述两家债权人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附件:《债权转移及履行担保责任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