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原副处长刘鑫受贿一案正式宣判,两家当时在H股发行上市的公司牵涉其中,刘鑫受贿总金额近200万元。
2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示了刘鑫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刘鑫,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刘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16.4万元中的196.4万元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20万元冲抵罚金上缴国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刘鑫于2006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请托,为其参与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注:股票简称湖南有色,股票代码:02626.HK,目前已退市)、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股票简称洛阳钼业,股票代码:03993.HK)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为此,多次收受陈某1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96.4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犯罪事实。
从上述行贿的陈某1的证言中,可以拼凑出刘鑫收受贿赂的详细经过:
“2006年,刘鑫说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H股上市,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他和其各拿利润的50%,其同意了。后其找到朋友朱某,说其在证监会的一个朋友掌握着一些能挣钱的香港H股的股票资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证监会的朋友拿50%利润,其和朱某各拿25%。朱某同意了。
刘鑫和其商量的模式是:刘鑫提出可以购买哪只股票,这些股票通常是他经手审核的准备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这些股票的发行方或承销商比较熟悉,他会跟发行方或承销商说他有朋友想参与这些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后,他会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其,其跟这些人联系,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其、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其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
印象中买过洛阳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刘鑫曾带其跟洛阳钼业实际控制人于某一起吃过饭,期间刘鑫介绍其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洛阳钼业的股票,让于某帮忙,于某当时也同意。
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其后,其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左右。2006年其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是刘鑫的名字给了刘鑫。”
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有色和洛阳钼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及审批文件资料等书证证明,2006年1月28日,证监会批复同意湖南有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刘鑫系承办处长,并在相应文件上签批。2006年3月31日,湖南有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7年3月8日,证监会批复同意洛阳钼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刘鑫系承办处长,并在相应文件上签批。2007年4月26日,栾川钼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刘鑫前妻姜某也证明,2007年下半年,刘鑫拿回家一些现金,后其存入其用其弟名义开立的账户炒股。
刘鑫本人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鉴于刘鑫主动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未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在侦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能认罪悔罪,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刘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扣押在案)。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16.4万元中的196.4万元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20万元冲抵罚金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