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二审开庭,婚姻法的漏洞导致马蓉春风得意?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二审开庭,这次法院是否会还宝强一个公道?
6月15日中午,马蓉在微博晒出一张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的图片。她还配文称:"我到了。"而王宝强的律师张起淮也在6月14日晚发表了相关内容。据悉,此次是马蓉与王宝强离婚案二审开庭。
一审: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离婚案属于“一次判离“,在实务中实属困难,本案能够一次判离很大原因系马蓉出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人说爱情是一种艺术,婚姻是一种技术,离婚是一种算术。今天下午宣判的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恰恰验证了这一点,离婚可不像算术一样可以事事如意,孩子并没有全部归一方,相反是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而双方关于名誉侵权及精神赔偿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了,所以说婚姻里,真的是没有绝对的赢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发现没?婚姻中,因一方犯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的,在法律中,仅规定有以上四个条件的,无过错方才有资格要求过错方赔偿。所以说,在王宝强马蓉一案中,比较接近此案情况的相关法律,是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请注意,在这里,仅仅指的是“同居”。也就是说,婚姻中,夫妻双方一旦有一方发生出轨、约炮、一夜情等等,只要TA不去同居,那么在《婚姻法》中,这都不算违法。
其实外国也有通奸罪。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韩国的玉素利通奸案。这个案件在韩国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轰动全韩。因为当事者是一名女明星。最终,韩国法院最终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奸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中国之前也有“通奸罪”,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通奸罪”就被废除了。而在1979年修订刑法典时,也有人提出过恢复通奸罪,但是最后没有能通过。因此,在我国的许多离婚案中,有出轨过错的一方,是没有相应惩罚的。只能去谴责。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我国会频频爆出明星婚内出轨丑闻的原因。
在王宝强离婚案里,不管是王宝强在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并解除宋喆经纪人职务,想获得舆论的支持,还是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微博晒带娃日常企图营造贤妻良母的好印象,却频遭网友们的一片谩骂,事实往往是出乎人的意料,婚姻里没有真正的胜出。希望国家能重视婚姻法的漏洞,别让国人担心受怕和开始怀疑自己身边最亲近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