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害怕,怀疑我。我的一个孩子怀疑我。”“我把擦血的纸扔在那块地上,我的血不会接触到她。”“法医鉴定我俩的血在一起,我的手不能那么贱。”他怎么能在杀害少女后还在众人面前假装自己是无辜的?
/p>甚至,在琪琪遗体被发现后,他还跟在后面说了句:“真死了啊。”
这种对生命的冷漠,简直让人心惊。
两家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
10月24日,王丽的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俩原籍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后来在大连沙河口区经营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区14号楼的楼口开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栋楼,他们家住在一楼,相距不太远,他们家卖烧烤。”王先生介绍,蔡某某抛尸地点离住家很近,“离我们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钟的路,就小区对面的灌木丛,就是过一条路。”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案发后警方没有找到凶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后曾卖过一次废品,他怀疑卖废品过程中就可能藏有凶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贴上了封条,暂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丽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王先生的妻子贺女士悲愤地说:“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警察去到的时候,血迹从他们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血都顺着楼梯流下来了。
一般有良心的父母,但凡在听到挣扎声后出来阻止,悲剧都不会发生。
而他们是什么反应呢?
母亲在事后若无其事地擦干血迹,还带着儿子蔡某某一起去卖废品。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绝。“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丽舅舅表示。
为什么为人父母,可以眼看着自己孩子犯下大错而没有任何的表示?
为什么作为父母,可以如此放纵自己的孩子,却对别人家的孩子没有半点怜悯?
假如在蔡某某第一次骚扰女性被投诉后,父母可以好好教育他,对他加以正确的引导,那么,惨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
受害女童
据称13岁的施暴者爱打游戏
现在,王先生和贺女士夫妇终日以泪洗面,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10月22日,夫妻俩在微信圈里集纳了一组女儿的生活照,并留言称:“我的宝贝女儿,你永远在爸爸妈妈心中活着,爸爸妈妈爱你!”
王先生告诉记者:“我女儿懂事乖巧,平时在小区里很招人喜欢,学习成绩也不错。”10月24日,记者联系王丽生前就读的学校,从老师和同学处证实,王丽在学校平时表现很好。记者同时了解到,蔡某某两年前从王丽就读的这所小学毕业。记者联系蔡某某目前就读的中学,校方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蔡某某同学的家长,其称据孩子讲,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他认为家庭教育有问题。
记者多方联系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目前不在该小区居住。在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留言称蔡某某曾对女生动手动脚。王丽的舅舅说,有业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还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
对此,“@人民日报”发布微评:
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
还记得曾经轰动全国的重庆摔婴女孩吗?
当时,吴奶奶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坐电梯出门玩耍,她先将童车搬出电梯,等她回头时电梯门已经关上了,一岁的孙子原原(化名)被关在了电梯内。
吴奶奶顿时慌了,但想到还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在电梯里面,稍稍放了点心。
毕竟,她看到女孩把原原抱了起来,应该是挺喜欢原原的。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才是噩梦的开始。
监控显示,电梯门关上以后,女孩狠狠地把原原摔到了地上,拳打脚踢就像对待仇人,女孩看了看电梯上去还早,更是把原原从地上扯起来再一次扔到了地上,用脚狠狠地踢。
电梯到了25楼,女孩一把拎起原原,像扔猪狗一样把原原扔出了电梯。
五分钟后,保安在居民楼下发现了浑身是血的原原,奄奄一息。
吴奶奶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个转身,好好的孙子就被摔打得丢了大半条命。
是啊,谁能想到一个10岁的小女孩居然这么狠呢?
我们或许能从女孩和父母日常的相处方式中窥见一二。
在平常的时候,女孩的爸爸和妈妈就经常打骂她,打骂对她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这种方式的教育,对女孩的性格形成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
事发以后,女孩父亲的说辞更是让人觉得好笑。
他说,伤害男婴只是女儿表达感情的方式,她希望男婴对她笑,对她友好。
在女儿做出这种事以后居然还能以这么蹩脚的话来为她开脱。
承认女儿就是做错了,承认自己的教育出现了问题,承认这件事的发生自己也有很大的责任,很难吗?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不难,但总有些人的想法是,没出事时天下太平,出事了从不想想自己的原因。
但是要知道的是,子不教父之过,不好好教育孩子,只管生不管养,最终很有可能只有一个结果:
自食其果。
湖南,一个12岁的男孩吴某,从小被爷爷奶奶散养养大,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外出打工,直到事发一个多月前,才和母亲搬到新房一起生活。
因为不服母亲的管教,他拿着一把菜刀,亲手砍了亲生母亲整整20多刀泄愤。
当妈的怎么都没想到自己的命会葬送在亲生儿子手上。
“你为什么杀了你妈妈?”
“妈妈不好。”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我错了……但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难以想象如此冷漠的话是从一个12岁的男孩嘴里听到的。
这件12岁少年弑母案一经报道,轰动了整个社会。
更让人震惊的是,在这个男孩返校申请遭到家长、社会的反对后,刚刚失去了妻子的吴某父亲,马上写了一封家庭情况说明,请求政府和社会对孩子宽容。
这封情况书一出,引起了社会上极大的反弹。
诚然,妻子去世,高龄老人身体不好,两个孩子还小,家里只有一个劳动力,确实分身乏术,难以支撑。
但是这个孩子的父亲一边说着“孩子还小啊,总得上学吧。”
一边又在采访中讲述:“一年只见他一两次,很少管他。”
只管生,不管养,不曾尽过教育的义务,出事了只想着让政府和学校来充当教育的角色,就怎么都说不过去了。
让吴某重返校园,相当于把一颗隐形的定时炸弹放到孩子堆里。
今天对这个弑母的杀人犯宽容,谁来对校园里的孩子宽容呢?
不是所有的错误都能轻易地原谅,自己犯的恶果终究要自己吞下。
因为,对这种恶魔的宽容,就是对我们这些无辜者的残忍。
广西13岁少女因嫉妒杀死同学并肢解尸体,湖南13岁男生锤杀父母,湖南3名少年打死路过女老师……
一桩桩,一件件,都带着血,这还是我们印象中天真纯洁可爱的孩子吗?
这种心理和行为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影响的,必然是长久以来的扭曲。
细探背后的原因,各不相同,唯一相同的是——父母教育角色的缺失。
每一个犯下如此重罪的少年的背后,都站着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
电影《烈日灼心》中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
“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但如果教育缺失,那人将只剩下动物性。”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内心始终有一把尺,始终都有道德准则的约束。
父母教育的缺失,就是把孩子心中约束的那把尺子打断,就是把关着野兽的牢笼大大地敞开,任其乱闯,最终就会酿成大祸。
纪录片《镜子》里有一番话:
“每个孩子生下来都是一张白纸,父母就是作画的人,白纸变成什么样,关键在父母。”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面对生下来纯洁如白纸的孩子,父母更应该担负起教育的责任,引导孩子往“善”的方向成长。
教会他们明辨是非对错,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去理解为什么。
别再说什么“还是个孩子”“孩子还小”了。
生下来就得养,犯错了就得管,关爱太少,放纵太多最后酿成的恶果只能自己吞。
毕竟,熊孩子和杀人犯之间,只隔了一个家长。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震惊。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责罚?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仅仅收容教养是不是还不够?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没有罪?
很多时候,孩子身上出现的问题反映的恰恰是家长自身存在的。没有无由来的熊孩子,只有不关心孩子的父母。
我们总是特别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问他饿不饿,问他渴不渴,却从来没有关注过他内心快不快乐,他难不难过。
与其讨论穷养富养,不如想想如何从日常生活中聆听孩子内心的声音,关心他们内心的感受。
在他们钻牛角尖的时候,安静地引导。
在他们憋着闷气的时候,温柔地开解。
养好孩子,不仅是要把孩子的身体养好,更是要让他们心理健康地成长。
只有心里有阳光的孩子,才能看得通透,活得漂亮。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再引热议
此事发生后,“是否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再次引起热议。
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较早,最低刑责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些?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该进一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草案规定八项矫治措施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但是,对于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暂没有涉及。
任海涛说,目前国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有10岁、12岁等不同“门槛”,而我国关于“14周岁”的年龄限定是几十年前的规定。
今天的14周岁儿童,从体力、智力方面来看,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的16岁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社会发展情况。但在现行条件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尚未出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必要的配套条件。
启动“收容教养”机制
建立“恶意补足制度”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
王金海认为,还应该参考针对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杀手”直接放归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任海涛则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别让“他还是个孩子”
毁了你的孩子!
来源:大连公安、北京日报、大连晚报、平安信阳、有范爸妈读书会、法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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