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王勇飞)我国国民长期以来由于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约束和压制,离婚被认为是耻辱,更不用说女性提出离婚了。社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民主和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市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日益提高,但在农村“文史委”这个群体中,法律似乎进入了盲区。特别是一方(主要是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文史委”的合法权益能怎么样?
一、农村“上门女婿”的生存状况
笔者连续四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农村“文史委”“离婚”的尴尬处境。根据他们的陈述,无论他们的原籍在哪里,在进入女人家庭生活之前,向女人家支付的程度是不同的。(女孩子家庭要要求)少则3万、2万,多则6万、7万的“彩礼”,导致男方娘家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男-女-女-女-女-女-女-女结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进入女人家庭生活的“文女婿”大多除了在家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不变外,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没有俊朗的外表,没有能够支撑女人家庭重担的强健体格,由于长期繁重的劳动,再也不能舒展的腰部、背部和各种纠缠不清的疾病。但是长期面临体力和精神的双重压迫,身体怎么能崩溃呢。这样少则10年左右,多则20年后,“文史委”的身体发生各种疾病时,现实中的“女主”往往会以男人偷懒、游手好闲或生活中出现的错误、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时面临的现实问题
婚前女子家庭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成为了男人噩梦的开始。不管结婚后是否盖房子,房子总是根据女性家庭成员或男性家庭和家庭的数量共享。其他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的表达,合法取得后,大部分都交给了女人及其家长,男人对那部分财产知之甚少或没有最低限度的知情权。婚生子女以女方姓氏为依据,俨然成为女方及其家人的“私有财产”,由女方完全支配或进行“非人的教育”。
第三,产生问题2的社会根源。
长期以来,在农村社会中有比较普遍的未生育少年时,给女儿唱“文女婿”,延续了香火的传统。这种方法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一些妇女及其家庭。因为不能生男孩,农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事物认识狭窄,思想容易钻牛角尖,有一定的心理疾病。通俗地说,这叫心理扭曲,所以女婿来了以后,并不正常。就是以极其矛盾的态度处理与女婿的关系。不信任女婿,要以正常的家庭成员身份参与家庭劳动、建设,但不能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放心大胆地移交权力。另外,以与往常不同的方式,通过对“家女婿”的想法和行为控制,使“家女婿”和婚后生下的孩子成为女人家庭的附庸。最后,“上门女婿”继承香火、基本或工作能力丧失,不能再为家庭服务或创造价值时,及时提出离婚。
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处理方法
是法院审理这种离婚案件的问题。基于对社会现实和事件事实的理解,承包法官已经在心里确认了。如果女性坚持离婚,离婚是迟早的事。“文女婿”是被告为原告及其家属支付款项,创造了相应的财富,但没有掌握家庭经济权,离婚时也不知道其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此外,如果《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证明”,男人在财产分割时难以履行证据义务,合法财产权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第二:在处理抚养子女问题上,女性更多地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由于自己拥有的地缘优势,女性对子女的控制力强得多,离婚时男人被迫离婚现实,不仅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还不能严格分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此时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做的最大可能性是给被告做思想工作。 不要钻牛角尖,同时要求女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相应的让步,在离婚的前提下,保证双方不受暴力伤害。 公平地说,这种处理结果看起来很公平,但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处理结果实际上是以损害男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法律明文规定,夫妻离婚时,在分享夫妻共同财产和处理抚养子女问题上拥有平等权利,但法院无法用尽合法手段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情况时,是否可以强迫妇女如实陈述并公布财产状态?子女可以强制由男方抚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五,法律规定和伦理之间缺乏联系。
法律不是万能的,除了法律外,还有以公民必须自觉遵守的自我约束为表征的道德规范。古人云:人不相信,不知道事实。这里的“信”是信用和信用、自信和良心。因为是自我限制,是对道德规范的认可和自觉遵守,所以“信”和“不信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内心的调整,没有强制力。如果操作可能不够的话。
性的法律规定和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规范在立法层面上有效的结合起来并赋予强制力,相信农村“上门女婿”被迫离婚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并且最大限度的让“上门女婿”离婚时不再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