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11月4日电 (朱玉)云南元江县人民法院4日发布,当地一名男子因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蛤蚧”,被该院以收购、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元江县澧江街道南洒村委会一简易工棚处,以7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收购了一只野生动物“水蛤蚧”,后携带至家中食用,并将“水蛤蚧”残体置于元江县澧江街道龙潭社区都郎组家中的冰箱内。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水蛤蚧”残体来源于一只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巨蜥,价值人民币11250元。
2016年4月间,被告人鲁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两次到南巴冲山、南巴冲箐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蛤蚧”9只,并分两次带至元江县农贸市场出售给经营水果生意的白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分别获利人民币480元、200元。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9只“蛤蚧”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鲁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携带头戴式电筒、简易编织袋,驾驶云F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石屏县牛街镇老旭甸村委会旧寨小组“高粱地”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蛤蚧”16只,次日沿元红公路返回元江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6只“蛤蚧”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共计价值人民币13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巨蜥1只,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共计25只,其中9只大壁虎被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20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12只大壁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故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