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425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傅小虎
住址: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村涧西何组17号
身份证号:3401231974****1396
立案时间:2019-09-0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傅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10699.21元;二、被告傅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310699.21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8年2月2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傅金萍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46400元应予以冲抵利息);三、被告傅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106元;四、被告傅小虎对傅金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00元,由被告傅金萍、傅小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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