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了,费了很多力气,遗嘱也有,却始终继承不到遗产。我年纪大了,还是希望能早点把这件事情办妥。”
近日,宁波80岁的刘老先生来到了宁波市永欣公证处,说起自己的困扰。
2年前,刘老的长子刘能(化名)过世。刘能生前做了份遗嘱公证,为什么遗产继承过程却颇多周折呢?
离世前,他将财产留给老父和幼女
刘能在世时,事业颇有所成。
5年前,刘能生病了。如果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名下的财产如何处置呢?按法律规定,刘能的法定继承人共有3位,分别是刘能的父亲、幼女和妻子。
刘能和妻子关系并不算和睦,因此,他做了一个决定——来到一家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悉数留给老父亲和尚未成年的女儿共同继承。当时,他没有提到有部分股票、存款在香港。而香港部分的遗产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立下遗嘱不久,刘能撒手人寰。
刘能离世后,在刘老的主持下,刘能在大陆的遗产得以分割。虽然家中有些吵闹,可终究还是在老人的主持大局下平息了纷争。
刘老发现,儿子遗产中的部分股票、存款并非在内地,而是在香港。想要继承这笔遗产,颇费周折。
两年了,卡在验证遗嘱真伪上
两年前,刘老开始委托律师着手处理继承儿子香港遗产的事情。
“这事儿搁不起啊!”刘老叹息道,“我年纪大了,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完成儿子的遗愿,尽早把儿子在香港的遗产也办妥。以免我走了,还给家里留下事端,对孙女也不利。”
事情并不顺利。原来,香港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制度和内地的法律制度属于不同的法系,存在很大的差别。简单地说,内地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通常由继承人自行处理,也可以通过遗产公证或者法院诉讼来解决。在香港,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两年时间里,刘老及其他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通过律师陆续向香港方面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律师也就遗产处理向法庭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问题卡在验证刘能这份遗嘱的真伪上。
根据规定,继承人需要将遗嘱递交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认。
一开始,律师拿着内地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提交香港高等法院,被告知需要通过官方的认证途径才能提交。原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回来后,当律师拿着公证书着手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确认手续时,又遇到了问题。“这一次的原因出在公证书本身。刘能在世时,办理的遗嘱公证是国内民事公证。他没有向公证处说明有些财产在香港,而发往香港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必须按照涉港澳台公证格式和形式要求,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以确保真实防伪。”
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安排,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现在,立遗嘱人刘能已经离世,要把这份公证书变成涉港澳台公证书,简直成了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前往香港使用的公证书必须以公证专用纸进行公证,刘能所立的遗嘱没有按此格式和要求来。律师本想把公证书再次公证成涉港澳台公证书的想法也行不通,因为已经公证的材料不可再次公证。
刘老就没法继承到儿子的遗产了吗?经过外事部门、公证处的多方努力,事情终于有了进展。
对存档的遗嘱进行文书保全公证
“办理遗嘱公证后,公证处把一份遗嘱正本交给当事人,对当事人另外签署的一份遗嘱备份则附卷存档。现在,问题卡在不能验证刘老先生手头这份遗嘱的真伪上,但是存档的遗嘱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可以对这份遗嘱进行文书保全公证。”这个灵感,打开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刘老先生的委托律师来到了存放遗嘱公证书案卷的公证机构。现场调取了遗嘱公证书档案资料,并办理了以保全书证形式的公证书。具体来说,公证员按规定对遗嘱的调档过程和内容进行了公证,并按照发往香港地区使用的公证书相关格式要求,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告诉记者:“这份材料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确认手续了。律师这几天就奔赴香港,把资料全部递交法院。”
提醒:公证文书往往有使用地限制
公证员说:如果刘能一开始立遗嘱的时候,能说明自己有部分遗产在香港,事情可能就少了很多周折。“和案例中一样,公证文书往往需要符合使用地或接收机构的要求,发往域外使用还应根据具体需要办理认证或转递。在内地可以直接使用的公证文书,可能没法在境外直接使用。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前告知公证文书的使用地或使用机构,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公证员介绍,近年来宁波市民在国外或者香港地区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需要参与外国或者香港地区的司法程序。国际、区际之间的文书材料可以通过公证加外交部领事认证或者确认手续途径,提交相关司法部门。根据认证或确认手续的要求,可以将这些材料以保全证据的要素式公证书形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