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丹(又名王丹)生于1985年7月10日,河南永城市龙岗乡(现为龙岗镇)人,系家中长女,初中文化程度。当地警方已注销其户籍,并说明:2001年被害身亡。组图/受访者提供
岁月匆匆流逝,生命滚滚向前,总有人想回头揭开隐藏的真相,否则无法从容走完余生。
河南的老汉王彬,已经61岁,他说再弄不明白、讨不回公道就真老了。
18年前,女儿王小丹被害,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永城市公安局将部分关键证据遗失,造成案件达不到移送起诉条件。
王彬怀疑其中有人渎职,但当地警方和他签署协议,补偿58万,要他承诺不向上级申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还称,女儿被害时16岁,尸体是在村里玉米秸秆垛中发现的,脖子勒着绳子,肚子有伤,裤子被脱到脚踝。
7月24日,记者询问河南商丘市公安、商丘市检察院,他们均提供举报途径,欢迎当事人提供证据和材料,永城市纪委同时提到,协议不能限制公民申诉权利。
王小丹生前照片。
协议:有条件补偿58万
王彬提供了一份书面《补偿协议》,协议双方分别是他和永城市公安局。
案发时间为2001年底,龙岗乡王楼村村民王丹(即王小丹)被害,证据遗失原因为“多种”。
协议称,永城市公安局(甲方)一次性补偿王彬(乙方)58万元,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付清,并不停止对王小丹被害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若以后发现或收集到充分证据,应继续案件办理。
记者注意到,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不再就侦办案件工作向上级单位进行申诉。
落款处有永城市公安局红色公章,以及王彬签字、手印,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
王彬说,警方告知他是搬办公室时丢失的。
当月他就收到58万元钱,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户名王彬,账号尾号为0071,对方户名为:永城市财政局。
回忆:裤子被脱到脚踝
18年前往事,王彬原本一家五口,有爱人和三孩子。
案发当天,他和爱人在永城城里卖菜,带着大儿王金山;女儿王小丹在家,照顾上学的小弟。
王彬说,小儿没看到姐姐,就去奶奶家吃了早饭,接下来没再见到姐姐,以为是走亲戚了。
“大约是第三天,我们从城里回来,去亲戚家也没找到王小丹,接着发现家里床单没有了,同时村里有人说看到玉米秸秆垛旁有件黑色棉衣,上面有血。”
王彬告诉记者,他去扒玉米秸秆垛,发现家里的床单,里面裹着女儿,脖子勒着绳子,肚子有伤,裤子脱到脚踝。
王金山表示,他和弟弟都不被允许看,“是爸爸把她裤子提上去的。”
王甘霖,是四川磅礴传媒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前不久去过受害人家里,死者王小丹遇害房间一直锁着,里面布置有鲜花。
嫌犯:指认现场遭围观
王彬说,他们当即就报警了,很快派出所以及永城市公安局都来了人,拍照取证,以及有法医验尸。
警方接着把血衣、绳子、床单等都带走了。后来,他们锁定天齐村的嫌疑人付某艳。
王彬接着说,“付和我女儿间接认识,曾到我们家来过。原因是,付认识的一个小伙,和我女儿曾是同事,在广东打工过。”
“付某艳一逃就是10年。其间,我孩子的妈妈,精神压力大,没几年就因病去世。”
王彬说,“付2011年被警方抓获。沉冤昭雪,那年我给公安部门送过锦旗。”
王楼村村委会主任王守成证实,村里很多人都知道这个杀人案,当年警察来勘查现场,带走了绳子、床单等证物。
付某艳指认现场时,王守成也在场,那会儿他当了村主任,他告诉记者,“嫌疑人到了王小丹家和玉米秸秆垛的位置,说了是怎么作案的。”
天齐村一名村干部也证实,付某艳确曾因凶杀案被抓过,详情他不方便说。
对话:请求扫除保护伞
记者:当时为什么签署那份补偿协议?
王彬:他们说钱你拿或不拿,人都要放。
记者:为何又不满?
王彬:我怀疑案件没有再继续侦办,以及其中有人涉嫌渎职犯罪。
记者:有什么诉求?
王彬:查办凶手,追究渎职者责任。
记者:为此你做了哪些努力?
王彬:以前分别给检察院、纪委等都反映过,大多没有实质有效回应。前不久又看到扫黑除恶力度加大,又燃起新希望,我请求上级打击犯罪,同时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官方:不能限制申诉权
7月24日,永城市纪委信访科室,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如有掌握证据的话,欢迎当事人来他们这里举报,并提供举报途径。
他强调,协议如果确凿,的确涉嫌违反法纪,另外,即便补偿也不能限制受害人家属申诉的正当权利。
商丘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说,当事人如果年纪比较大,举报渎职可以写信给他们,将相关证据材料发给市检察院十部,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调查。
商丘市公安局督察支队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举报人可以邮寄材料,也可以当面交流,每周二会有领导专门接见。如果决定受理,会有专业督查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当日,记者联系永城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称不清楚此事,询问要去联系市委宣传部或政法委,但记者与后者一直未能取得有效联系。
永城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付家林自称不知情,随后谢绝进一步交流。
永城市公安局宣传科,张姓科长同样称不清楚此事,说需要调查核实一下,同时感谢记者对永城市公安局的关注。但是,截至发稿时,潇湘晨报记者未获回应。
律师:对家属双重伤害
24日,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吴洪波律师接受了潇湘晨报记者采访。
他表示,如果案卷材料系人为因素丢失,则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其中,丢失的主观原因为过失,或涉嫌玩忽职守罪,若故意丢失,或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洪波律师说,这类案件的查办,在《监察法》实施之前由检察机关管辖,反贪、反渎职部门转隶以后,统一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他称,所谓补偿协议,主要是针对刑事司法侦查程序,其中关于被害人家属申诉权的约定,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涉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控告申诉权利的强行性规定。
最后,吴洪波律师指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如果弄丢关键证据又与案件受害人家属签署限制性协议,是对被害者及其家属的双重伤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