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生为了表达自己的情意
少不了送点礼物
比如清空购物车
或者发“1314”“520”的红包等等
然而
恋爱时的浓情蜜意
在分手时或许会演化成讨回的纷争
甚至反目成仇
.....
许多网友
看到上面这个视频之后
很有感慨
议论纷纷
……
案情回顾
河南郑州的杨女士有一个相亲对象,两人接触了两个多月。一天,相亲对象带着家人去了她的商店,砸碎了很多东西,并要求杨女士退还他在相处中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威胁说要“毁掉她”。
但是当记者找到对方的时候,听到的却是完全不同的故事:男方声称,自己每天花三、四百块钱给杨女士买水果,花几千块钱给她买大牌化妆品,让她选一部八千多元的手机。两人甚至还收到了家人祝福的红包,但杨女士对外依然宣称自己是单身。
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杨女士与对方是正常交往
还是故意骗取他人钱财?
据杨女士的相亲对象王先生透露,他被杨女士骗了。“她那天和一个男的在约会,跟我说她和一个女的在一起,还发了朋友圈……”王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
对于王先生的努力,杨女士认为“都是他自愿的,我没有让他给我买。”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杨女士的聊天记录。他总是称杨女士为“妻子”和“老婆”。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以为两人正式在一起了,而她也从不否认这样的称呼。
“可是我没答应,是你愿意叫而已”,杨女士说。王先生说,前几天,杨女士生日,他带她去商场,给她买了几千元大牌护肤品,和家人一起吃饭,她还收到了600元红包。杨女士说她想以后再把钱还给他,但王先生说,杨女士从来不想还红包。
最后,经过调解
杨女士同意返还
王先生购买的部分礼品
王先生也同意不再追究
本期《说法》邀请了
荔湾区海龙司法所
何成义所长
以及何幸凝律师
通过情景演绎的方式
还原以上的案情
来进行普法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男演员:今天我俩不是处得挺好的吗?我送你东西的时候,你还很开心、很喜欢,怎么说不合适就不合适?
女演员:我就是感觉相处下来,咱俩的性格不太合适,你也不是我喜欢的类型。
男演员:可是我带你又玩又吃的,还买了几千块钱的手机,你现在说不合适,要不你把钱还给我?
女演员:那我也没让你给我买东西,是你自己主动而且乐意给我买的。
男演员:那我花的钱不是白花了吗?你赶紧把钱还给我!
何律师:
关于谈恋爱或相亲一方所花的钱能否要回呢?在恋爱过程中,男方给女方花钱的行为学名叫“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予的财物已经交付后就不可撤回,即女方无需退还。
但是《民法典》第661条也规定了赠与可以附随义务,即我可以送名牌包包给你,但是你一定要跟我见父母,那如果对方最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父母,则可以要求返还包包。
那还有一种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不过,你这也不是彩礼呀,这条也不适用,原则上你完全无需归还,也不用退钱的。
何所长:
你如果不喜欢人家,一开始就不应该收人家的礼物!不过,真的谈不成也不能勉强,公平起见,那就“AA制”吧!
法律延伸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
能否请求返还?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普通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在此期间赠送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机、戒指、金项链、贵重衣物、名牌包包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品或金钱是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的,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