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 时拾史事
拖稿太久,自己都记不得第一篇写了什么……来来来,待我简单回顾一下: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封诊式》中就有确凿的关于刑事技术与医学检验的内容,特别提到检验他杀尸体、自缢尸体和因伤堕胎活体检验的案例;我国古代的人体解剖记录对法医学发展起到的作用,最早有文字记载的人体解剖案例现于《汉书.王莽传》。
那么,秦代以后,到《宋提刑洗冤集录》横空出世前,司法检验技术的发展又有何突破呢?
1. 张家山汉简中的“鉴证实录”
多亏了近现代的考古重大发现,已出土的汉简中也有关于医学鉴定的记载。上世纪八十年代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其中《二年律令》是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期间实施的律令,《贼律》部分将伤害行为按作案工具分为“金刃伤”、“手足伤”和“他物伤”。既然有这几种分类,那么必然有相应的医学鉴定,不然怎么知道创痕到底是什么物件所伤的呢?
《贼律》还规定:“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这和居延新简及汉书中提及的保辜制度的内容相吻合。保辜制度是什么?简言之,斗殴伤人案件中,被告要对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伤情变化负责,假设受害人在期限内伤情恶化甚至因伤而亡,那么被告的罪行就要相应加重。打个比方,甲乙二人口角斗殴,甲身强力壮,乙吃了亏只有挨打的分,当时乙只是有些萎顿,自己走回家去了,不几日,乙突然伤重不省人事,最后死了,那么甲犯的就不是斗伤人的罪,而是杀人罪了。
《汉书.功臣表》里有个真实案例:昌武侯嗣位人单德伤了人,伤者在受伤后的二十天内死了,单德就得负杀人罪责,“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国除。”
所以保辜制度最早是从汉朝就开始施行,不少人认为从唐代才开始,大概是受张家山汉简出土之前的著述影响。但我国古代的医学技术还不足以细分死亡原因到底是伤情恶化直接导致的,还是其它病因引起的猝死,又或者伤情恶化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间接诱因。这个时代局限造成的困境,就没法深究了。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还有关于伤情检验的一例,一个叫“毛”的人,被诬与他人共谋盗牛,官府屈打成招,复审时检验了其被刑讯逼供的伤情。“诊毛北(背)笞紖瘢相质五(伍)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数,其臀瘢大如指四所,其两股瘢大如指。”伤痕稠不可数,可见刑讯打得挺狠的。
2. 居延新简的“犯罪现场调查”
七十年代发掘的《居延新简》,保存了不少从西汉中期到东汉初期的重要文献资料,摘录其中一些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例。其中□符号代表字体残缺无法辨认的部分。
u 68.20-22简“夏侯、谭争言、斗,宪以所带剑刀击伤谭匈(胸)一所,广二寸,长六寸,深至骨。宪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铜鍭十一枚。持 大□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案:宪斗伤。”
这条记录了士兵谭 、宪因口角而持械斗殴,宪用剑将谭的胸部刺成重伤,伤口宽二寸,长六寸,深至骨。之后宪带着剑、弩及稾矢铜鍭等武器,又带上干粮,骑马越过隧南塞天田出逃。官吏经过检验,作出“宪斗伤”的鉴定结论。
u 58.46简“□□内郡荡阴邑焦里田亥告曰:所与同郡县□□□□□死亭东内中东首,正偃、目罝、口吟、两手卷、足展、衣□,□□当时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实疾死,审皆证□。”
这条是一份法医鉴定报告,分三个部分 :告诉人是内郡荡阴邑焦里一个叫田的人,死者为其同郡县人;验尸情况是这样的,死者卧于亭东内中,头朝东仰卧,目开、口闭,两手握拳状,足展,身体完好,无刀伤、木棒击打或绳索勒过的痕迹;鉴定结论是,病死。
u 22.326简:“乃□□□申,第三隧(队)戍卒,新平郡苦县奇里上造朱疑,见第五隧(队)戍卒同郡县始都里皇□□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丈(杖)从后墨击意项三下,以辜一旬内立死。案:疑贼杀人,甲辰病心腹 □□”
这条也是一个验尸报告,死亡的士兵似乎是被人用胡桐木杖击伤颈项,十天内患心腹疾病而亡。整段话用了三个“疑”字,与上一段验尸报告所用的“审皆证”这种比较明确的字眼大不相同,表明验尸的官吏对死者的死因仅是推测而不作定论,显得比较严谨。
3. 东汉的笔迹鉴定
东汉还有一些零散的关于伤情鉴定和物证检验的内容。比如班固(32-92年)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说: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肿起但无创瘢者,与殴人成创而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
蔡文姬之父蔡邕(133-192)主张把创伤分为“及皮为伤”,“及肉为创”,“及骨为折”,“骨肉皆折为断”四大类,一度成为当时伤情鉴定的重要方法。
现在《军师联盟》大热,我这还有个能蹭热点的案例。曹操主政期间,有人投匿名信诽谤朝政。秦汉时期,写匿名信诽谤是件了不得的大事,司法官若收到匿名举报的案件也是禁止审理的。魏郡太守国渊分析匿名信的内容,发现其文多引自《二京赋》。《二京赋》的作者是大名鼎鼎的张衡,张衡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科学术数无所不精,他写的《二京赋》被国渊称为“博物之书”,我瞄了一眼,立刻失去了读下去的勇气,在当时来讲,研习者也是不多的。
那么匿名信的作者就锁定在了熟悉《二京赋》的人群当中,国渊接着发布告示,寻找能讲授《二京赋》的聪明人:“所学未及,二京赋,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 告示发布后,研读过这篇赋的人就一一上门,然后被要求写几个字。国渊将这些人的字迹与匿名信进行比对,最后抓到了人,结了案。这是史料记载的较早的一起有关笔迹鉴定的案例。
4. 南北朝至唐朝的医学发展及检验制度化
南北朝名医徐之才所著《明冤实录》,是有关法医检验内容的著作,但是很可惜内容失传了。
隋代太医博士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 》,比较正确地指出了自缢的定义,并且系统阐述了溺死、冻死、饿死、中暑死、暴死等各种死亡的发病机理和临床表现,此外还记载了水银、砒霜、莨菪子、乌头、钩吻、毒蕈、河豚、食蟹等中毒的临床表现。
这部书对后世法医学专著的诞生产生了很大影响。举个栗子,书里刀剑伤贯通体腔,造成腹腔大出血死亡的记载,我们现在称作机械性损伤致死:“凡金创通内,血多内漏,若腹胀满,两胁胀,不能食者,死。淤血在内,腹胀,脉牢大者生,沉细者死。”
北魏开始,设立医学博士制度,隋唐延用下来,唐代每州县设医学博士,除医务本职工作之外,还须参与法医学检验。
唐朝的法医检验,至少已经涉及到验尸、伤情检验、胎孕检验、疾病检验、中毒检验等方面。而唐律还对检验不实的情况做了处罚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条法令后来被《宋刑统》沿用。
唐律对损伤还有一些明确规定,比如“见血为伤”,还将损伤进一步分为手足伤、他物伤、刃伤、汤火伤几类 。对于斗殴伤者伤情恶化或因此死亡的难题,唐律的保辜制度比汉律更为详细。《斗讼律》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以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论。”
拿保辜规定的最后一句话打比方,甲要是把乙打得肢体折断,保辜期限是50天,乙方49日时伤重不治,那么甲就得以杀人罪论;换句话说,乙方要是拖到51天才咽气,那么甲只需要按殴伤罪论处。这个规定有进步的地方,但按现代人的眼光来看,那还是有缺陷的。
考虑到共同犯罪伤害的案件,从犯与主犯的罪行有轻重之别,唐律还规定,减除被害人身上各处伤痕中最重或致命的一处,“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
5. 诞生于五代的神探断案集
五代至宋初,和凝、和㠓父子合著的《疑狱集》,四卷收录了汉至五代的疑难案件,其中涉及不少法医学知识。摘录其中几个案例故事,分享给大家。
l 《李公验榉》篇: “尚书李南公,知长沙县。日有斗者,甲强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伪。讯之果然。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肌,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棒伤,水洗不下。但殴伤者,血聚则硬,伪者不硬耳。”
这个案例介绍了如何鉴别伤者是真的受伤,还是伪造伤痕。真伤常常伴有皮下出血,伤处会红肿,故“有青赤痕”以及“血聚则硬”。假如用植物叶汁涂擦皮肤伪造伤痕,皮色青赤好象真的被殴打过似的,但因没有皮下出血, 所以“不硬”。再加上斗殴双方甲强乙弱,而强的甲方恰恰伤痕只红不肿,因此判定乙真甲伪。
l 《张举烧猪》篇,“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察杀者口 中无灰 ,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
这个案例讲如何辨别死者是被活活烧死,还是先被人谋害,然后再被烧尸。张举通过检验被烧死的猪,和后放入火中死猪之口的区别,发现死者呼吸道中无烟灰残留,显然他失火前就已经被人杀死,进而顺藤摸瓜断了这桩谋害亲夫的案件。
《严遵疑哭》篇讲,后汉时,杭州刺史严遵路遇某妇人,其夫被火烧死,妇人哭得很大声,但却感觉不到悲恸。严遵命人查看,死者头部有苍蝇聚集, 详细检查尸体发髻,发现有嵌入头部的铁钉,头部出血部位才吸引了苍蝇。严加审问妇人,才终于真相大白。又是个谋害亲夫的案例,不过我上篇提到过,战国晚期至秦代的《封诊式》里就已经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头发内和会阴处是验尸的重中之重,怎么到了五代,越活越回去了呢?
严遵疑哭这个case,倒是涉及到了法医昆虫学的知识,暂时先不展开,待我自己多了解一些再说。
参考文献
班固,《汉书》
程政举,《秦汉司法审判中的事实探知方法及其对妨碍事实探知行为的处罚》
黄道诚,《宋代侦查制度与技术研究》
和凝,和㠓,《疑狱集》
汤茜,《法医学视野下的<诸病源候论>与死亡原因》
王立民,《中国运用法医学知识侦破刑案史论》
王宏川,《中国明以前法医学著述考略》
周祖亮,《汉简法医检验文献及其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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