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误入歧途,说到卖淫、保养等话题,很多人似乎已经不新鲜了。
都说大学校园其实是半个社会,少年学子们刚刚踏入这个社会,心智还不够成熟,对于物质与金钱的诱惑往往是难以抵挡的。这也导致了个别的女大学生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不惜自甘堕落,出卖自己。
案情介绍
女大学生丽娜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在大一的第一学期她便与校外的中年男子王某确定了包养关系。丽娜每月会与王某发生几次性关系,作为回报王某每月会给丽娜5000元的零花钱,对于丽娜平时索要的包包、化妆品,王某也是毫不吝啬的全部帮其买单。
这样的关系持续了几个月,王某逐渐厌倦了丽娜,想要换一个包养对象。为了不失去这个金主,丽娜将主意打到了长相漂亮的室友小木身上。
2019年5月8日,丽娜在明知王某意欲与小木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将小木带到附近的一家餐厅,将其灌醉。随后王某开车将小木带回自己家中,当天傍晚7点时分,王某将小木强奸。
基于上述案例,王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在案例中,王某先后同两名女大学生发生过性关系。首先,王某与丽娜数次发生过关系,不过这是一种双方均为自愿的交易,并不是王某对丽娜的强迫,因此不构成强奸罪。虽然两人之间不正当的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却是不足以构成犯罪的。
但王某与小木发生性关系,其性质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
依据我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中“其他手段”,指的是犯罪者利用一些手段,致使受害女性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特殊情形。其中就包括,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回归案例,案发当时,受害者小木被酒精麻痹,意识不清,不知反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毫无疑问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丽娜是否涉嫌犯罪?
上文中已经有了判断,这是一起关于强奸罪的案例。
而丽娜的性别为女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样看来,好像真的没有丽娜什么事了。不过,小木之所以会惨遭侮辱,都是因为着了室友的道,如果丽娜不受到惩罚,是否显得太不公平了。
显然,我国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这种漏洞的。
想要判定丽娜的罪名,就要从王某与丽娜的关系入手。
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案例中,王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对受害者小木实施了强奸,丽娜则为帮助犯,为王某实现犯罪目的提供了帮助。
所谓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案例中丽娜将小木灌醉,为王某消除了犯罪障碍,这便是无法抵赖的犯罪证据。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丽娜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律界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