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进,雨能下,国王不能进去”是描写市民住宅权神圣性的古老法言。但是现实中,非法入侵别人家的事例并不少见。
从制度上看,我国宪法和法律非常重视住房权的保护,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房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内容。但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件网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很少被判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量刑,原因是什么?现有的法律保护是否足够?实务中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种事件?本次《声音》版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一线法律工作者,文章整理如下。请读者关注。
主持人:马秀妍
嘉宾:楚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洪九(法官)、刘宇(法官)、吴晓良(检察官)、徐建辉(民警)、张勇。
住宅权既是财产权,也是个人权
楚洪昌
住房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但目前社会对“住房”的认识有一定的偏向。很多人把住房权视为财产权。实际上,住房权是二元化或重叠的权利。那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利。
所谓住宅的产权,包括住宅所有权、住宅拥有、收益、处置等,这个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熟悉,但作为人权的住宅权很容易被很多人忽视,实际上住宅是人身体的扩大。海外有句谚语说:“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城堡之一。”因为个人隐私、私生活等都是在住宅中进行的,所以侵犯公民的住宅本质上等同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从业者,对住房权的认识都有偏差,因此必须特别强调住房权的人格权性质,即侵犯住房权相当于侵犯人身权。那么我们会给你更强的保护力。
我国刑法根据宪法精神,非法入侵公共民主住宅,非法调查罪,刑法通过设定执行权对犯罪行为实施制裁,是对宪法的实施。但是,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从观念上认为住房权仍然只是财产权,那么立法者在制定和完善包括刑法在内的刑事法律规范时,对住房权中人身和隐私权的重视可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弱点。
目前,许多国家对住房普遍给予自卫权。也就是说,未经许可擅自闯入别人的住宅或领土,对方可以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反击。这个观念在我国历史传统中比较薄弱。在我国,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民住宅,个人的自力救济、私人力量救济相对薄弱,将寄希望于更多的公共力量救济。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来看,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从实践角度来看,面对公民住宅遭到入侵的行为,能否及时出庭,或者即使警察出去了,如何加强惩罚保护,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住房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进行保护,是强调立法机关在保护公民的住房权时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此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住房权意识与经济水平有关
有名相
实际上,被判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案件确实很少,对于一般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较多。简单的非法入侵公民住宅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主要区分行为方式、表现形式、是否采用不良手段、是否会产生严重后果等。
刑法除了规定侵犯公民住宅罪、非法调查罪外,还直接规定了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将定罪量刑时的“入户”视为加重情节也是保护公民住宅权的体现。以盗窃罪为例,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严重情节之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财物盗窃额达不到大标准,只要存在入室盗窃,就以盗窃罪予以处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一行为侵犯了家长的住房权。
住宅不可侵犯包括两个层面的意义,除了住宅不被入侵外,住宅不被非法搜查等非法搜查包括对公权力的非法搜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允许公共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内干涉公民的私生活空间,但为了保障基本人权,法律也严格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空间的干预。例如,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职权非法搜查的情况表明了构成立案的情况。另外,《刑法》第245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的,将受到重罚。这表明国家在保护公民住房权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很多平民认为侵犯他人住宅的嫌疑可能是违法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中国长期生活在农耕时代,人们多住在农村,门户经常敞开,没有形成非法侵犯他人住宅的意识和认识。我国进入工业社会后,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经济不发达,特别是在农村,老百姓居住环境简陋,对住房的警戒意识比较模糊,如果和别人发生纠纷,对方可以亲自上门闹事,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进入现代社会后,由于更加强调居住的安宁权、个人隐私,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我国也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对非法住宅入侵的行为不能从形式上判断是否非法,必须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多种情况。比如主观上是否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识,也就是说,明知对方不允许出入,却继续进去,或者在别人怂恿后也不离开。只有这样才能考虑非法嫌疑
侵入公民住宅罪来处理。观点集萃
1
须强化法律保护
徐建辉
在实践中,警方在处理类似“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非常慎重。一方面是因为很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只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更多是作为吸收犯或牵连犯而认定为其他罪名,如入室盗窃、强奸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目前社会对非法闯入住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知还不够到位。很多人觉得,只要不实施其他破坏或伤害行为,单单进入他人住宅并不涉嫌犯罪,警察办案时也要兼顾社会认可度。
此外,出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的考虑。特别是对于一些因各种矛盾纠缠而起意,但并不以实施伤害、盗抢等犯罪行为为目的,也未造成显著现实伤害的,公安机关一般以调解方式处理为主。当然,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改变过于保守和谨慎的处理态度,进一步强化对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保护,树立公民住宅不容侵犯的法治意识。
2
住宅权意识不强
敖晓亮
从观念上看,西方国家对私人领地的保护意识非常强,而中国的邻里之间更重视礼仪下的人情来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没有西方那么强烈,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国人对没有附带侵害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缺乏犯罪认知。在司法实践方面,当前涉及入侵公民住宅的犯罪行为里,入侵行为更多是犯罪的一个步骤或者环节,诸如盗窃、抢劫等,从定罪量刑的角度讲,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认定为犯罪情节,或者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单独定罪的并不常见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住宅权,要充分尊重中国的民俗,考虑公众的认知可能,也要结合社会危害可能性,危害的时间、空间紧迫性及实际危害结果进行判断,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比如带着凶器气势汹汹地前往他人家中,即使还没有造成恶果,对方只要判断可能带来侵害,就可以进行防卫。对于这种没有造成后续犯罪的侵害行为,就可以涉嫌侵犯公民住宅罪提起公诉;如果还有后续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打砸、勒索、伤害行为等,就要考虑到跟其他罪的吸收问题。
3罪行判断并不难
史洪举
实践中,此类案件非常少见。近几年来,我仅参与审理过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类案件。一般来说,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者,大部分为讨要债务、“捉奸”、因琐事引发纠纷而进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进入住宅后,经“驱使”仍不离开,且有哄闹、威胁、殴打等行为,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如果行为人殴打住宅内人员,致使其轻微伤的,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殴打致其轻伤及以上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区分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入室类”犯罪并不难,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举止及其他客观表现综合加以判断。如行为人具有入室盗窃前科,入室时又携工具、戴口罩等,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后报警,则明显属于盗窃未遂,而并非非法侵入住宅。
4侵入原因是关键
张勇
在工作中,除了遇到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案件外,很少有群众就单纯的非法侵入住宅进行报警。这一方面是因为所管辖区主要为农村,白天家中有人时一般都没有锁门的习惯,当地老百姓平时空闲时也有走家串户的传统,所以普遍没有未经许可闯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违法的认知。另一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背后都有其他原因,比如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等,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都是先了解背后原因,如果是民事纠纷就会建议其走法院诉讼程序,如果是一般纠纷也多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很少就单纯的侵入公民住宅行为进行立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5 认定罪行须慎重
刘勐
我们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常慎重,一般不太主张去用。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很少、相关案例也不多,其更多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我们遇到的情况多是行为人没有理由、没有缘故、频繁到他人家里去打砸抢、闹事,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会考虑适用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就会依据损害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如果涉及侵犯财产,比如趁他人不注意,偷拿他人财物,那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会转化为盗窃。如果只是老百姓不小心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去他人住宅也未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不会轻易将该行为纳入到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范畴予以考察,所以现实中一般即使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最终未必都会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