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初,宫某轶、朱某名、曲某宇、崔某某、傅某涛、邵某楠、臧某为、董某、于某阳、邬某成、刘某、李某东等人,采取制造撞车事故的手段,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连分公司理赔款1004881.60元,未遂金额94259.00元;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连市分公司理赔款138898.5元;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21554元人民币,未遂金额42626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初,被告人傅某涛向曲某宇(大连路驰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想用通过走保险的方式修理其妻艾某名下所有的奔驰车,被告人曲某宇联系宫某轶(大连耀天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轶带朱某名到曲某宇的大连路驰汽车装饰公司与傅某涛见面,并商议先拆换车上相关配件、后由朱某名驾车随机追尾大货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018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名驾驶奔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口,故意追尾陶某驾驶的江铃牌货车尾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2018年3月31日、5月14日、5月15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推定全损赔付奔驰车主艾某195788元人民币。2018年5月3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陶某32000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傅某涛支付宫某轶好处费30000元,宫某轶分给朱某名7000元。
2018年6月8日下午5、6点钟,被告人宫某轶因其母亲郑某名下的奔驰车灯有问题,想通过走保险修灯,便对在其修配厂的朱某名和邵某楠讲,想摆个保险事故现场,二人同意后,被告人宫某轶驾驶奔驰车与被告人朱某名驾驶的邵某楠名下所有的帕萨特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邵某楠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2018年6月25日、6月2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邵某楠30980元人民币。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邵某楠将赔偿款转给宫某轶30000元,宫某轶给邵某楠1000元修车费。
2018年8月初,被告人臧某为找到曲某宇,商议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修车,曲某宇表示找一个会做保险的人,而后,被告人曲某宇联系宫某轶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轶同意后,于2018年8月12日在曲某宇修配厂与臧某为见面,商议如何撞车及如何报案,当日19时30分,被告人臧某为驾驶奔驰轿车,按宫某轶指定的路线及地点,与被告人朱某名驾驶临时牌冀F×××**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臧某为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2018年9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臧某为76000元人民币,臧某为支付给曲某宇57000元修车费;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朱某名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朱某名向邬某成提出借其比亚迪牌轿车做一起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被告人邬某成同意后,于2018年9月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邬某成与朱某名一同到宫某轶的修配厂院内,被告人朱某名驾驶比亚迪牌车与宫某轶驾驶的本田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耀天修配厂院内故意相撞,而后宫某轶驾驶本田轿车、朱某名驾驶比亚迪轿车,邬某成坐副驾驶上,先后到达大连市甘井子区停车摆放,制造虚假的事故现场,而后宫某轶让邬某成拨打电话向中保财险报案提出索赔。2018年8月9日,中保财险赔付邬某成20500元人民币,邬某成将赔偿款通过微信转给朱某名18000元。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与曲某宇商议使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修车,被告人曲某宇联系宫某轶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轶同意后,找到邵某楠,称想用邵某楠车摆一个事故现场,用邵某楠保险理赔,邵某楠同意后,于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宫某轶驾驶刘某提供黑色奔驰车在大连市甘某区某天汽修厂院内与被告人邵某楠提供的红色帕萨特车故意发生碰撞,之后宫某轶指挥刘某和邵某楠分别驾驶奔驰车和帕萨特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停车摆放虚假的事故现场,由邵某楠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邵某楠21699元人民币,后邵某楠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全部转给宫某轶,宫某轶给刘某12700元,刘某用于修车。
2018年11月8日17时10分,被告人宫某轶指使被告人邵某楠驾驶其收购的未过户二手车福特车与朱某名驾驶奔驰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宫某轶让邵某楠拨打电话向中保财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1月8日、1月28日、2月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朱某名121554元人民币,而未赔付的42626元人民币保险金,朱某名于2019年1月30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后于2019年9月2日朱某名撤诉结案。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宫某轶找到于某阳,提出让其帮忙驾驶车辆,制造一起保险事故。被告人于某阳同意后,于2019年3月3日12时20分,被告人于某阳驾驶宫某轶提供理念牌车与宫某轶驾驶的奔驰牌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意相撞,而后,宫某轶让于某阳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3月8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奔驰车主郑某(宫某轶母亲)2915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宫某轶通过朱某名给于某阳微信支付30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0日14时16分,被告人宫某轶让被告人董某驾驶本田车与宫某轶驾驶的奔驰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轶拨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4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董某6854元人民币,同日,董某转给宫某轶6354元;2019年3月2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奔驰车主郑某(宫某轶母亲)24519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8日20时15分,被告人宫某轶让被告人董某驾驶张某所有的本田车与于某阳驾驶的朱某名所有的奔驰车,在大连市开发区淮河中四路与学府某街路口故意相撞,而后让董某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4月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于某阳15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3日、4月4日,赔付朱某名170000元人民币,朱某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宫某轶9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阳5000元;2019年4月17日、4月18日,赔付张某316000元人民币,张某3支付宫某轶11000元修车费。
2019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宫某轶联系朱某名策划以制造虚假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宫某轶让朱某名将奔驰车事先停放在指定地点,2019年5月12日22时45分,被告人宫某轶驾驶另一奔驰车与停放在路边奔驰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宝幼儿园附近故意相撞,而后朱某名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宫某轶拨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连)分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5月21日朱某名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索赔。201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朱某名67508.1元人民币,同日,朱某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宫某轶6万元;赔付奔驰车主郑某19517.4元人民币;2019年5月22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朱某名8364.6元人民币,同日,朱某名向宫某轶转账人民币8364元。
2019年6月11日9时40分,被告人宫某轶安排姜某驾驶初晴所有的本田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朱某名所有的奔驰车,在大连市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轶让姜某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2019年6月25日、6月2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初晴403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朱某名250300元人民币,朱某名转给宫某轶213000元,朱某名微信支付给崔某某5000元;2019年6月11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崔某某1500元人民币,同日,崔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朱某名转账人民币1500元。
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宫某轶向被告人邵某楠提出,想借邵某楠的车做一个事故现场,邵某楠同意后,于2019年6月28日晚5点多,在宫某轶的汽车修配厂院内,被告人宫某轶驾驶临时牌照的大众宝来车故意撞向被告人邵某楠驾驶大众帕萨特车后杠,而后,被告人宫某轶与邵某楠分别驾车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摆放虚假的事故现场,而后,宫某轶让邵某楠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2019年7月29日,经大连华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大众帕萨特车车损修复总额为1032元人民币,临时牌照的大众宝来牌轿车车损修复总额为23015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8日19时20分,被告人宫某轶让被告人李某东驾驶朱某名从邬某成处借的比亚迪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朱某名提供的奔驰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口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轶让李某东拨打电话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2019年6月28日,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东车上人员险7300元人民币,赔付崔某某第三者人伤险40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29日,经大连华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比亚迪车损修复总额为10145元人民币,奔驰车车损修复总额为60067元人民币。
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宫某轶、朱某名、傅某涛、邵某楠、臧某为、崔某某、曲某宇、董某、于某阳、邬某成、李某东、刘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宫某轶、朱某名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傅某涛、邵某楠、臧某为、崔某某、曲某宇、董某、于某阳、邬某成数额巨某,被告人李某东、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宫某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朱某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傅某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邵某楠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臧某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曲某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董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于某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邬某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宫某轶、傅某涛、邵某楠、臧某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刑终4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