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西安女硕士坐在奔驰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事件不断发酵,西安利之星与奔驰官方模棱两可的回应让此事件又一波三折,暴露了该行业系列问题。
回顾本案,焦点有两个——
第一,女硕士反映的发动机漏油,到底该走三包政策还是退款换车程序?
第二,西安利之星又是否构成欺诈,是否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三倍赔偿责任?
据王女士称,汽车还没开出4S店大门,发动机就出现漏油现象,这明显是质量问题。但4S店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三包范畴,只能更换发动机。王女士听后也去查了三包政策,发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好像确实如此?便寻求工作人员通融,但工作人员就是不听,王女士万般无奈,才有了那爆红一幕。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四种可以退车、更换的情况(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但很可惜,本案中王女士的车辆故障应该属于机油泄露,而非四种情况之一。
这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可能这也是奔驰公司或者西安利之星所谓的底气吧,所以才能在声明中一再出现“无论怎么样”的字样,好像包含着隐情和冤屈。
不可否认的是,三包政策确实存在滞后性和操作性差的问题。明明是核心的发动机出现了问题,车还没开出去就要有了大修记录,这搁谁不得亏死?这还是当场发现的,要是3天后发现、7天后发现呢?又怎么办?我们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如何规定的。《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注意,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的,得先看有无国家规定和约定,因此本案这就又回到了三包政策。但是,能不能按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来维护权利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那么,王女士要买的当然是一辆没有质量问题的新车,而发动机属于汽车核心构件,质量不合格,会对王女士的财产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王女士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西安利之星退款或更换质量合格的新车。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欺诈?
《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处的欺诈,语焉不详,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我们一般说的四要件,第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第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笔者通过相关检索,发现关于购买汽车而引发的欺诈索赔案件数量颇多,因为汽车一方面价格较高,一方面需要告知的信息也比较多,确实容易引发争议。在曾经引发巨大讨论的宾利豪车三倍赔偿案中,当事人索赔数额就高达16500000元。那么购车过程中什么情况构成欺诈呢?如汽车在签合同前有过碰撞、故障、破损等情况,经销商明知而不告知消费者;如PDI(交付前检查)程序中,根据《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简称“《PDI指引》“)需要告知消费者维修情况却未告知的,这些都属于欺诈。
本案中,利之星所售车辆是否构成欺诈,主要看经销商是否明知。如果经过检查,发现PDI记录存在造假,或者有任何已经检查出来的重要质量问题(所谓重要,据最高院案例,指对消费者有实质不利影响),应当认定欺诈成立。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经销商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经销商是明知的,那么就无法请求三倍赔偿,这也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滥用该项权利,以便于利益平衡。
可以看两个典型案例:在曾经的天价宾利案【(2018)最高法民终 12 号】中,当事人杨某在使用车辆三年后才以汽车漆面损伤、窗帘维修等存在未告知问题提起诉讼,很难说是否为不良动机的诉讼,但最高院在二审中以虽侵害部分知情权,但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欺诈故意,且窗帘维修等系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等理由,驳回了其三倍赔偿请求。在厦门中院某案例(参见)中,当事人主张购买车辆之前存在碰撞受损情况要求三倍赔偿,经销商以不符合欺诈故意为由抗辩,认为不属于《PDI指引》须告知的事项。法院最终认为,该车系PDI前就存在的故障问题,属于明知而隐瞒,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共321万。
需要注意的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消费者应当举示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欺诈销售,才能要求经营者“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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