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13年的一场大暴雨将沈阳一小区地下停车场淹没,一业主宝马车被淹报废。双方为车辆赔偿问题相持了近两年,业主不得不租车上下班。3月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得该事件的最新进展,物业被判赔偿车辆损失的一半,还要赔偿租车费用。
业主一场大暴雨“宝马”被水泡
辛某有一辆宝马车,她特意给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了一个车位。可是2013年8月16日的一场暴雨,让她的爱车被泡在水中。原来是地下车库进水,将车淹了,宝马车彻底报废。
双方为赔车问题展开拉锯战。在此期间,辛某一直租同款轿车上下班。辛某认为,物业公司在沈阳市有预警的前提下没能积极组织预防,也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放置到安全地带,存放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全部承担,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和交通费。
物业天灾不可抗自己已尽责
物业公司辩称,2013年8月16日,沈阳发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据沈阳市气象局监测,达到大暴雨级别,最大降雨量出现在二零四监测点,达到177.7毫米,而这正是该小区所在地。物业公司为防雨购买了沙袋,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地库所有的排水设施也都投入运转,但终因雨量过大,车库被淹,这应该属于自然灾害。
物业公司还强调,通过短信曾经提示过业主有暴雨的事项,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高处,已经尽到提示的义务。
辛某则否认说,车库被淹时,她曾经试图抢救车辆,被物业人员阻止。
法院减损有措施物业赔一半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事发当天停车场所在区域为沈阳市最大降雨量区域,道路积水十分严重。因降雨量的大小不受人为控制,并且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且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故应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因无法获得赔偿而租车上下班,与本次事故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替代性交通费。但选择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应考虑其合理性,不应使损失扩大,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酌定由物业公司赔偿25万元。法院判决辽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辛某车辆损失13万元、交通费25万元。
法官说法
天灾不都属“不可抗力”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如战争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均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但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适用上,应严格按照不可抗力的主客观标准,不能简单地将自然灾害等客观事件本身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划等号。
自然灾害有时是不能预见的,但侵权人应采取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案发时,沈阳发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但大暴雨来临之前,气象部门已经发布了暴雨警报,物业公司通过短信曾经提示过业主有暴雨的事项,将车辆停放在高处,且积极投入封堵和排涝工作,由于其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故应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尽责,则天灾也减轻不了它的赔偿责任。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