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张闻
11月19日,佛山禅城法院公布一则案例。佛山一小区业主李某,因怀疑同小区业主彭某到物业公司投诉自己,竟朝彭某小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的保时捷油箱里倒水。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缓刑。
据了解,李某与彭某为同小区的业主。因怀疑彭某曾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过自己,李某遂于2018年3月14日、3月27日、4月24日先后三次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用自己的奥迪车钥匙撬开彭某停放在车位上的一辆白色保时捷汽车的油箱盖,并向油箱内倒入矿泉水,致使彭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彭某的车辆三次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
2018年5月15日,民警在小区车库门口抓获李某。5月22日,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9月28日,公诉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禅城法院法官在庭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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