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局统一部署,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9日举行,1月12日开始报名程序现将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笔试时间安排
2. 申请人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申请户口或居住证的地点及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地均在河北省境内。
(三)
在河北省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当地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其他条件和程序与内地(中国大陆)报名者相同。
(四)
被吊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学历
(一)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院校毕业生应具有办学资质学校中专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必须是招生管理部门“双向报名”生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人员。 非师范毕业生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
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
申请参加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历。
(四)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凭当前学历申请相应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含)学生;
2、普通高等学校2年制(含3+2)专科、5年制一贯专科毕业生;
3、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升本科一年级(含)学生;
4、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研究生。
(六)
目前就读于非普通高校(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在线教育、海外教育等)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报考。
4. 考试区域的选择
所有考生均可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有效期内)申领地报名考试。 辛集市考生请选择石家庄考区。
在校学生也可以选择在当前学校所在地报名考试;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在校学生可在廊坊市报名考试。
5. 注册流程
(一)
网上注册
2024年1月12日8:00至2024年1月15日9:00,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 登录后,考生应根据相关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考试科目和考区,点击“报名”。 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注册状态将显示为“待审核”。 若1月15日9:00前未成功提交注册信息,您将无法再次注册。
报名前,考生必须进行报名。 每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次,并需要接收短信验证。
照片要求:近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 不允许佩戴帽子、头巾、发带和太阳镜; 照片为候选人的头部和肩膀的上半部分; 照片中应清晰可见该人的额头和两侧。 耳朵轮廓; 照片不大于200K,jpg/jpeg格式。 如果照片太大,建议使用绘图、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对照片进行裁剪和压缩。 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 请考生严格按照要求上传。 考生照片不得修饰、修饰。 照片不合格的候选人将无法通过审核。 照片示例如下:
(二)
在线评论
2024年1月12日14:00至1月16日17:00,各考区将进行网上审核,查看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信息是否齐全。 请考生随时查看评审结果。 审核通过后,注册状态将显示为“待付款”。 审核通过后,注册信息不可更改。 请考生在提交报名信息前仔细核对。
审核不通过者,可在16日17:00审核截止前根据系统提示及时修改报名信息。 考生修改个人信息或照片后,须重新选择报名类别和考试科目。 提交后,将再次处于“待审核”状态,将再次审核,否则注册无效。
一般情况下,考生无需到现场进行核实。 若审核系统提示网上提交相关材料,或需要现场审核确认的,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及时网上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或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考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在16日17:00评审截止时间前向考区提出核实请求。 未及时提交验证的,审核结果视为通过。
(三)
在线支付
2024年1月12日14:00至2024年1月17日24:00,通过网上审核的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注:考生可以通过审核通过后缴费。逾期未缴费的,报名无效;所有科目需一起缴费)。 报名费为65元/课程。 付款后,注册成功。 建议考生在缴费截止时间前登录报名系统确认缴费是否成功。 如果您重复付款,系统稍后会自动退款。
(四)
打印准考证
已成功报名的考生可于2024年3月4日至9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入场券。 考试座位在考区统一分配,随机分配。
6. 成绩查询
七、其他说明
(一)
我省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审核,检查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信息是否齐全。 考生本人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若因不符合申请要求、填写信息不正确等原因导致面试、认证等后续环节无法完成,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二)
如果考生忘记注册密码,可以按照注册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手机短信是考生找回密码的重要途径。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认真更换手机号码,保持邮箱地址正常使用。
(三)
本次考试的所有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四)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如有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生有作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所报考科目成绩无效,并在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试详情见附件)违规行为)1)。 考生违规行为将录入考生违规行为数据库,接受相关社会人士查询,并向所在单位或学校报告。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
考试期间,我省将对所有考场及其他考场进行全方位视频监考、录像,并在考后回放、复习。 如有作弊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罚。 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六)
参加教师资格笔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只是确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要步骤。 学术水平、身体状况、年龄等都是确定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 考生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地点的认定条件。 建议某些情况可能会影响其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谨慎申请。 面试及资格认证问题请参见河北省教师发展与资格事务中心网站()的相关说明。
(七)
音乐、体育、艺术专业考生在报考公共科目一、二笔试时应选择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 通过科目201A和202A的考生将仅接受小学音乐、体育和艺术专业的面试。 通过科目301A和302A的考生仅接受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音乐、体育、艺术课程的面试。 专业科目。 科目201、202、301、302获得合格分数的考生可以代替科目201A、202A、301A、302A的合格分数; 科目201A、202A、301A、302A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不能代替科目201、202、301、302及格分数。
(八)
根据《教育部教师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等科目的通知》(师科函[2017]41号)文件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程。 类别面试增加了“心理健康教育”、“日语”和“俄语”科目。 上述三个科目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与面试一起考核; 小学类面试增设了“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完全小学”科目。有兴趣申请上述科目教师资格证书的考生应选择相应的公办科目(201、202)或301、302)报名参加笔试时。
(九)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目。 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免费下载相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按照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和准备。
(十)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内未通过考试科目的考生在报名时只能选择未通过考试的科目。 笔试没有通过笔试的书面证明。 笔试和面试均通过者,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证书查询”栏目查询、下载、打印考试证书,提供给评审部门使用。 该证书有效期3年,是考生申请承认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八、各考区主管部门、咨询热线(工作日9:00-11:00、14:30-17:00)、电子邮件、网站、微信公众号
附录
附件1
考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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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2.未到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4、考试过程中偷看、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含答题纸、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作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下自己的姓名或考号,或在答题卡(包括答题纸、答题纸等)上标注信息。 )以其他方式;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数据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3、胁迫他人促成抄袭;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委托他人代考;
6.故意毁坏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纸等)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题卡(包括答题纸、答题纸等)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8、传递、领取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文件、证书、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分过程中发现答案相似;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作弊现象普遍发生;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并事后核实;
14、组织团伙行骗;
15、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16、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行为;
17、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考或者代考;
18、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考场、阅卷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有威胁、侮辱、诽谤、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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