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2022年3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程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被告人程光与被害人韦某宜(女,殁年48岁)相邻居住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洛东镇某村,因生活琐事曾发生争吵,程光因此心怀不满。
2018年3月23日24时许,程光途经韦某宜家路口时,因琐事与韦某宜发生争执,程光即尾随闯入韦某宜家,持木椅、铁锤等多次击打韦某宜面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程光将韦某宜的尸体肢解,转移并藏匿在自家废弃老宅中。
3月26日8时,公安机关接韦某宜失踪报案,在调查中发现程光形迹可疑,遂依法传唤程光,程光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藏匿的尸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程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程光因邻里琐事纠纷故意杀人,并肢解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可视为自首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程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