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洋起诉痘博士侵权获赔85万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但深入了解后,记者发现事情并不是痘博士单方面侵权那么简单。
01
“痘博士”侵权内幕
记者查看本案判决文书了解到,2020年8月,杨洋得知,“痘博士”连锁祛痘机构在实体店铺中张贴、使用含有杨洋肖像所制作的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旗下产品“WKA肌因补水亮肤膜”在宣传中凸显杨洋形象,并配以“杨洋电影《建党伟业》助力痘博士品牌”“痘博士痘肌管家”“10年匠心31省143家全国连锁”等广告文案。但杨洋本人与痘博士并无合作关系,也未就相关肖像、姓名等授权给痘博士使用。
对此,痘博士方虽辩称,痘博士于2020年5月1日与图治(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授权痘博士使用《建党伟业》(杨洋出演)的宣传图片、海报及其他资料。痘博士向图治公司支付授权费75000元。痘博士使用的案涉剧照均有合法来源。关于署名问题,是痘博士根据合同要求注明的,并且图治公司承诺出现问题由他们解决等。
但法院认为,痘博士公司与图治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另案解决。本案中痘博士公司未经杨洋允许大范围使用杨洋的肖像和手写体签名用以“痘博士”品牌及给相关产品的宣传推广,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故判决“痘博士”向杨洋赔偿相关损失85万元,删撤侵权物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痘博士”官方新媒体账号发布致歉声明等。
截至发稿前,痘博士方未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关于是否公开道歉、是否已向杨洋赔偿85万元、是否上诉等问题记者尝试联系痘博士方,但对方并未作出回应。
02
“第三方”授权无意义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与杨洋类似的侵权案并不是个例。
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向广州博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茹公司)授权使用《建党伟业》参演演员刘涛的宣传图片、海报及其他资料。但是法院认为博茹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其未经刘涛的许可,在宣传中广泛地使用刘涛的照片及姓名,构成对刘涛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博茹公司向刘涛赔偿财产损失40万元,在品牌官方媒体账号刊登致歉声明等。
另外记者了解到,博茹公司还曾因使用孙俪的肖像及姓名用于旗下产品“泉颜净”的外包装,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广告宣传,被孙俪诉至法院。虽然博茹公司辩称,已基于影视版权方授权并支付影视版权授权费用,获得电影《屋顶上的绿宝石》(孙俪主演)的DVD光盘及电影的影视版权联合宣传权利,但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博茹公司未经孙俪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构成对孙俪肖像权的侵犯。法院最终判决博茹公司赔偿孙俪经济损失10万元,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物料并致歉等。
2020年,李现也因被侵权将淘宝店铺“薇安萧の潮妆店”、微信公众号“海金淘”状告至法院。据了解,广州博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现的代理中介媒体)曾与杭州佰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里公司)在2019年7月19日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了广告宣传的合作意向。2019年8月3日,李现拍摄了一段长度为25秒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李现手持某品牌面膜,并对该面膜做相关介绍。之后,该代理中介媒体将拍摄好的视频发送给杭州佰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佰里科技有限公司将尾款49500元按要求打入广州博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至此完成了合作,但该合作未签署合同。
之后“薇安萧の潮妆店”、“海金淘”从杭州佰里方获得上述视频物料,并将该物料用以面膜的宣传推广。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李现许可,使用带有李现肖像的物料,侵犯了李现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抗辩称其委托佰里公司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获得使用原告肖像的权利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方并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案外人佰里公司从李现处获得了其肖像权的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故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薇安萧の潮妆店”赔偿李现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淘宝店铺首页上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海金淘”赔偿李现经济损失6万元,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海金淘”上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
针对此事,李现签约公司壹心娱乐向《现代广告》透露:“这是在某杂志拍摄间隙我们被要求拍摄的。常规来讲,拍杂志的时候有一些品牌赞助,会需要艺人进行露出配合。当时在我们拍完平面照片间隙,杂志方说需要我们配合品牌拍摄手持产品的视频,并表示获得了公司领导允许且已达成合作,因为是在拍摄间隙,现场工作人员为了不耽误整体杂志工作进度就按照需求拍摄了。经过核实,我司任何领导和同事都从未许可过此事,于是就和杂志明确表示该视频绝对不能给品牌,也不能去授权商用,但是最后品牌还是拿到了部分的素材,并进行商用。”
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到,商家(使用者)以为获得了“第三方”授权,可以将相关物料用以商用,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带有商业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等,将面临高额赔偿、公开致歉等处罚。
关于的明星的维权问题,壹心娱乐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所有的侵权行为背后都有商业目的,而恶意侵权对艺人的伤害更大。一方面,大多侵权品牌是刚成立的新品牌,很难保障产品质量,达不到艺人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要求,商家(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会对艺人的商业价值产生损害;另一方面,有些侵权商家是艺人代言品牌的竞品,例如艺人已经有冰品代言在身,其他品牌的侵权不仅伤害了艺人,也伤害了所代言的品牌,如果我们不去追责,自己也将面临赔偿。所以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会立即介入制止。”
壹心娱乐透露,知名艺人一年内会发生上百件侵权事件,不管是时间还是金钱,他们的维权成本都非常高,他们也希望更多商家(使用者)能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甚至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03
无恶意为何被判侵权
除了上述侵权行为,更大规模的侵权发生在并无任何所谓“第三方”的授权中。比如商家(使用者)自主在店铺中发布某某明星同款,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内容中提到某某明星等。出现以上行为,只要被判定有商业目的,一般会被判处为侵权。
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向《现代广告》表示,一般明星状告商家(使用者)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胜诉率比较高,原因是现有法律规定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保护比较严格,使用明星肖像、姓名的背后是明显的利益驱动,如果未经明星同意,一般认定为侵权。另外高胜率也和明星背后一般有律师团队有关。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商家(使用人)并没有明显主观恶意,而是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在为明星做“免费”宣传。从而也导致很多商家在被起诉时很意外,在收到败诉判决后很愤怒。
这样的愤怒“HELLOVINTAGE唯特质”(以下简称唯特质)感受尤为深刻。“唯特质”是一家科普Vintage(古着文化),历史知识和商业经营的服务平台,2020年9月,“唯特质”接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调解员的电话,被告知因“唯特质”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曾使用了俞飞鸿的照片,现在向“唯特质”索偿20万元,并需要删稿、登报道歉等。
据“唯特质”透露,文章是2017年在“HELLOVINTAGE唯特质”公众号上发布的,标题是《俞飞鸿|你说的无趣就是我的有趣》,文中并无诋毁俞飞鸿的内容,全文赞美,图片来自网络,内容基本提取自她的一些相关采访。文章后面并没有接商业推广的内容,但是正如大部分公众号的格式,一般尾端都有各自公号的介绍,以往文章的链接等。
“唯特质”在上诉中表示,使用俞飞鸿的肖像并非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期间无任何广告推销、商业宣传等,与商业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唯特质”将公众号的二维码放在文章最后并非是营利为目的,只是为更多喜爱被上诉人的粉丝可以关注上诉人的公众号,一起支持和喜爱被上诉人。
针对该案件,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唯特质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俞飞鸿肖像照片未经俞飞鸿同意,结合广州唯特质公司的经营范围,法院认定广州唯特质公司使用俞飞鸿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最终判决唯特质公司赔偿俞飞鸿经济损失1.8万元,公开致歉等。
记者联系采访了“唯特质”主理人谭小姐,对方表示:希望同行引以为戒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也希望我的遭遇能警醒大家不要违法,但是遇到起诉也不要害怕,法律会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陈洁洁 |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