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采石工程的成本
他们竟盯上鞭炮里的火药
用鞭炮火药、化肥等原料
自制炸药炸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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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采石工程,为了省钱竟从鞭炮中取火药,自制炸药炸山采石。日前,经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阳谷县法院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勇、王继飞七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受雇剥取炸药的王桂兰等12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对用鞭炮炸药和化肥合成爆炸物的陈小平等4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为开山盯上鞭炮里的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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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李振国、王继飞、张勇、郭鑫等人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做炸山采石的生意,4人商量着从鞭炮里取火药炸山。
2017年7月,李振国联系上了网友阳谷县张秋镇村民潘丽英,让她帮忙在当地购买大批量的双响炮鞭炮。潘丽英明知李振国是用于爆破采石工作,还一口答应。随后,潘丽英第一次买了50箱鞭炮,李振国除足额支付费用外,还额外支付给了潘丽英1000元“好处费”。李振国又让潘丽英帮忙找人从鞭炮中剥取火药,每箱支付70元的“加工费”,潘丽英找到朋友王芹,两人找到附近的村民朋友,以每箱50元的价格委托剥取火药。王桂兰、魏杰等人考虑着当时地里没什么农活,便接下了剥取火药的工作。直到有群众发现大量的鞭炮炮筒,匿名报警,此案案发。公安机关查获时,潘丽英已经买了210箱鞭炮,王桂兰等人仅剩几箱没有剥完。其余剥好的火药都已经被王继飞、张勇运走,陈小平等人用鞭炮火药、化肥等原料制作成炸药,用于炸山采石。
对主观恶性较小的老人
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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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桂兰等年纪较大的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向阳谷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哭诉:“不知道剥火药就犯罪了,就想着挣钱给孙女买点零食,现在都后悔死了!”
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桂兰等12名嫌疑人尽管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较高,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他们从事剥鞭炮劳动,获取利润有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基于此,阳谷县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王桂兰等人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最终被采纳。
从鞭炮中剥火药
是否属于制造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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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阅卷、提审,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勇、王继飞雇用他人,从鞭炮中剥取火药,再制作成爆炸装置,用于炸山采石,该行为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王桂兰等村民从事的是从鞭炮中剥火药的劳务活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制造”爆炸物?
这起案件中,潘丽英、王桂兰等人为获得火药,实施或唆使他人剥取火药。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过程是烟火药的物理转移过程,并非制造过程;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过程是被告人将鞭炮作为原材料,通过工具加工获得烟火药,属于制造过程。检察官认同第二种观点,刑法将非法制造烟火药超过三千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考虑在烟火药的制作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极易引发爆炸事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加工鞭炮获得烟火药的过程与通过原材料加工获得烟火药的过程具有同样的危险性,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因而应将该过程视为“制造”过程。
2018年4月,阳谷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勇、王继飞以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对王桂兰、魏杰等人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同时引导阳谷县公安局对本案继续侦查,深挖其他同案犯,加大对郭鑫、李振国等其他在逃被告人的抓捕力度,督促尽快到案。
阳谷县公安局展开强有力的侦查后,郭鑫、李振国、陈小平等同案被告人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先后到案,并被阳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审理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因受雇剥取火药的王桂兰、魏杰等1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庭审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各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犯罪动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综合考量,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述被告人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卢金增 贾伟 潘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