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挪用资金犯罪,检察官却从中发现疑点,抽丝剥茧,最终挖出一个交易金额上亿元的内幕交易案。近日,市检三分院通报了该案详情。
案情回顾
一笔200万元的离婚劳务费
该案被告人高某是一家上市公司原董事长,最初公安机关以高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等罪名向市检三分院移送相关案件。检察官在审查高某挪用一笔款项去向时察觉到疑点。检察官问道:“根据书证显示,这笔200万元的资金是你决定支出的,你用这笔钱做什么了?”谁知高某却回答这笔钱不是自己用的,是被陈某拿走了。检察官又询问了陈某该笔款项的性质,陈某表示不清楚钱从哪儿转的,只说是自己的劳务费。
“什么劳务费?”在检察官的追问之下,陈某才说这是其帮高某办离婚财产分割的劳务费。“因为我是学法律的,他向我咨询怎么快速将名下的公司股票过户给前妻。他是公司高管,按法律规定他名下的公司股票不能随便过户,我就帮他咨询了朋友,最后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形式办成了,这200万元就是我的劳务费。”
听完陈某的这番解释,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一个问题:高某作为离婚案件中交付财产的一方,不仅积极联系他人帮忙以实现快速过户股票的目的,还为此付出了200万元的高额费用,这一表现实在不符合常理。
同时,高某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敏感身份,以及他将名下公司股票全部过户给他人的异常行为,也拨动着检察官的神经。
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是,一个隐藏很深的内幕交易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违法抛售避损1600余万元
高某曾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2015年,该上市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被立案侦查,案件于2016年2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高某代表公司签收了《起诉意见书》。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的,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而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他知悉这一信息开始,一直到依法向公众披露之前,依法是不能交易相关股票的。
高某自己也深知,这个消息一旦公开,势必会造成公司股价波动。可自己持有公司的大量股票,因此,高某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反而打起了“小九九”。
2016年5月,高某将其名下100多万股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卖出。此时,高某名下还有300余万股高管锁定股,按照法律规定暂时无法转让。到2016年8、9月份,高某便向学习法律的陈某寻求帮助,以实现快速将股票过户到他人名下。
陈某先为高某介绍了一名律师,帮助高某前妻以清偿债务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过户高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但后来因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能成功。之后,陈某又建议高某以另一种方式,将名下股票过户给了前妻。在高某的操控下,过户到前妻名下的股票迅速被抛售一空。
股票全部卖出后,高某所在上市公司才按照其安排,公告了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风险告知书,公告当日,公司股票跌停。高某在两次抛售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交易金额上亿元,避损金额达1600余万元。
发现高某涉嫌内幕交易的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高某与前妻的离婚手续、交易流水、资金去向等材料,固定了高某知悉单位涉嫌犯罪、急于过户名下股票以及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证据,完善了指控高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体系。
面对确凿的证据,高某最终向检察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600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最终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高管履职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同时,检察官亲赴企业开展座谈和法律讲座,帮助企业培树合规意识。
检察官说法
金融犯罪大多“专业”且“隐蔽”
类似的证券期货犯罪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11人,同比上升90.1%。
市检三分院梳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并且越来越体现出“专业”和“隐蔽”等特点。
“专业”是指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行业的从业人员,或者金融投资领域的“行家里手”,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人员,这些领域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外行人很难摸清楚其中的门道。
“隐蔽”则是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此外在一些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的难度很大。
“除了股票期货,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近些年还要注意防范私募金融的风险,当心‘聚宝盆’变成‘吞金兽’。”检察官举例说,曾经的“私募一哥”“游资大王”徐某某被抓,引起了投资圈不小的震动,最终他被法院判刑,为其“封神”之路画上了休止符。
检察官介绍,私募典型的特征就是非公开性、较强的保密性、协议约定性,以及较高的风险和收益。从司法办案情况来看,刑事风险潜伏于“募、投、管、退”各个阶段,可谓“步步有雷”。
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深圳、青岛七地设立了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2019年初,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市检三分院承担北京办案基地的建设任务。
近日,市检三分院发布了首期《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建设手册》。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北京惟一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市检三分院立足案件办理,深入涉案企业了解犯罪成因,有针对性开展法治宣讲,帮助企业全面追赃挽损、助力企业合规建设,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宣传。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市检三分院将集中最专业化办案力量,在案件办理、政策研究、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首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证券期货犯罪“专业”和“隐蔽”等特点,检察官表示,在实际办案中,检察机关一贯坚持不依靠“口供”定案,而是注重补充完善客观证据,并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和分析,在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口供”也能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内幕交易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既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如果内幕交易猖獗失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将普遍增加,投资者将因此失去对证券市场公正性和盈利性的信心,社会危害性严重。
检察官介绍,从事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同时,要摒弃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通过内幕交易获利的行为均将受到严惩。
对于投资者,检察官提醒,普通投资者切莫被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私募资产管理”等高大上的词汇蒙蔽双眼,一旦发现刑事风险,要及时报警,不要心存侥幸,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丹
流程编辑: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