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2014年,周迅、朱亚文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在各大卫视热播。东阳金百星公司发现,《红高粱》有剽窃自家电视剧《红盖头》之嫌,为此将《红高粱》主创团队一并告上法庭。
6月12日,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开庭审理了此案。
图自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据了解,本案被告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包括《红高粱》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制片人季某、赵某;该剧编剧赵某某;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孟某某;以及该剧音像制品销售商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表示,在2011年6月从天津榕树公司获得小说《红盖头》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等独家授权。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超根据小说完成了同名电视剧本改编,并进行拍摄备案公示。
2012年6月,原告与山东卫视审片组(含季某、孟某某)商业洽谈时,季某提出想看《红盖头》剧本和策划书。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红盖头》策划书及前10集剧本发给了孟某某,孟某某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
后来电视剧《红高粱》播出时,东阳金百星公司发现《红高粱》从故事情节、主要框架以及人物走向都与《红盖头》惊人相似,且《红高粱》制片人是季某。原告经过详细比对,认为《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红盖头》,严重侵犯自己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
因此,东阳金百星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电视剧《红高粱》剽窃《红盖头》剧本内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及维权损失。
电视剧《红高粱》出品方辩称,并未接触过《红盖头》剧本。原告主张抄袭的内容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电视剧《红高粱》与《红盖头》剧本不构成实质相似,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其中被告孟某某表示确实见过叶超,也收到过《红盖头》前10集剧本,但没有打开邮箱下载或转发,且比对后认为作品不存在侵权。
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从正规渠道进货,无侵权故意,且在诉讼后已立即对该电视剧音像制品进行下架处理,因此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红高粱》电视剧制片人赵某称已离职,不参加本案诉讼。
此外,原告申请鉴定电视剧《红高粱》与《红盖头》剧本的异同性,海淀法院就此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对比鉴定。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